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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28 23:01:55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民事一审案件。上述标的额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责任编辑:告申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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