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时,应由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
三、申请人系公民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递交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
(二)递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出示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并递交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系法人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需递交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法定代表人不能来立案的,须递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并附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出示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并递交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