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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看法院 | 天津新闻广播:聚焦民法典——录像也能立遗嘱
媒体看法院 | 天津新闻广播:聚焦民法典——录像也能立遗嘱
  发布时间:2022-03-29 17:01:03 打印 字号: | |

3月27日下午,天津新闻广播FM97.2《法治纵横》栏目播出采访津南法院首例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案。让我们一起大饱耳福,听听法官是怎么说的吧。

主播:过去,法院依照《继承法》认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有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应用,除了录音之外,录像以及其他电子形式也成为制作遗嘱的载体,录像遗嘱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首起适用《民法典》新规的遗嘱继承案件。聚焦《民法典》,今天我们就来了解这起案件。来听记者张歆的报道:

在这起案件中,遗嘱的被继承人是一对老夫妻,一生养育了三个子女。老人去世后,子女们却因为房产问题,产生了矛盾。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朱晓辉介绍了案情:

【录音:被继承人是张某和王某夫妻两个人,妻子王某先死亡。在2019年的时候,丈夫张某得了癌症,在住院期间,由案外人录像,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于过世后留给女儿。张某去世之后,小儿子就去世了。据女儿讲,因为小儿子有病,其父亲名下的房子就一直没过户到她的名下。小儿子去世后,小儿子的妻子不认为张某录制的遗嘱有效,不认可就把这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因此,女儿将大儿子及小儿子的妻子和子女一起起诉到津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大儿子主动放弃继承房产。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朱晓辉,依照《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录音: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录像是由案外人录制,而且录像现场有张某的两个弟弟,以及张某的三个孩子。录像中张某的弟弟问张某有什么要交代的?张某就回答了,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各方当事人对于录像录制的时间和张某的对话内容都表示认可。经审理,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结合本案当时的情况和张某的真实意愿,该录像应为录音、录像遗嘱,他的遗嘱是有效的。】

《民法典》的实施,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其中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如何录制能被法律认可的有效遗嘱,期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津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邓琼提醒市民:

【录音:一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见证人需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比如双方存在借贷,或者有其他的利益关系,这一类人就不适合做见证人。而且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全过程。第二就是因为录音录像遗嘱无法签字,所以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和肖像。第三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总的来说就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定立什么遗嘱内容,这些信息都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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