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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看法院 | 天津交通广播:津南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
媒体看法院 | 天津交通广播:津南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16:35:28 打印 字号: | |

在网络购物日益流行的当下,大众的消费越来越追求多元化,许多消费者为了能够省钱买到国外一些商品,时常会选择“海外代购”形式。如果买到的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识,您会放心使用吗?您会提出10倍的赔偿要求吗?

日前,津南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听记者高鹏的报道:

2021年7月,消费者刘女士通过微信从程某那里购买了国外某品牌的化妆品,共支付了2079元。程某通过快递将商品交付给刘女士。刘女士收到商品后,发现生产日期、成分等部分都没有中文标识,就没有实际使用。同年12月,刘女士将程某起诉到法院,并且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

这个依据从哪来的呢?本市赞然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天竺律师介绍说:

(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七条是这么说的,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消费者和厂家、销售商之间就化妆品的纠纷,提出10倍赔偿的,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依法受理了刘女士的起诉之后,开庭进行了审理。那么法院会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吗?对于这一点,本案的承办法官,津南法院立案庭的孙树胜解释说:判据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的但书部分,也就是法条中的例外情况:

(录音:在庭审当中着重问了一条,你是到底认为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还是说你简单地认为是一个没有相应的标识、有没有构成相应的实质性损害这个角度。当时庭审当中原告就明确了没有中文标识,从这个角度来说,咱就没办法进行一个惩罚性赔偿了。因为这就属于148条第2款中的一个“但书”的部分,如果仅是相应的标识存在问题,但是没有造成一个实质性的损害,也就跟第1款的实质损害进行一个对应,不符合这一条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咱就只支持了一个退还货款。)

最终,法院判令程某为刘女士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刘女士货款2079元。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上购物或者请人代购。通过这个案例,孙树胜法官也提示大家,网上购物需谨慎:

(录音:这就提醒我们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尤其是通过身边的朋友圈或者其他微信好友购物的时候,一定要考察好出售方的相应资质,出售的商品是否满足了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者产品标准,尤其是代购的一些产品,有没有中文标识,来路是否是正规的,是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一个购货。同时真的如果发生纠纷的话,一定要有这样的证据意识,保存好相应的支付凭证,快递单号以及相应的产品实物,为自己后续的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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