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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60岁老人主张误工费?已调解!
逾60岁老人主张误工费?已调解!
  发布时间:2024-04-17 15:57:4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均寿命逐步提高,老龄人口逐年增多,很多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因生活压力、发挥余热等原因,选择继续工作,这是发挥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的重要体现。然而在涉及误工费的侵权类纠纷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那么对于已逾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被侵权人是否可以支持其误工费请求?津南法院法官是这样解读的。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7日,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停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致使停驶车辆移动,董某某步行途经此地,停驶车辆与董某某身体发生碰撞,致使董某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其他两辆停驶车辆及董某某无责。后董某某到医院治疗,经查董某某伤情为肋骨骨折、双肩挫伤,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及无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案件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主张误工费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原告事故发生时超60周岁,对误工费不同意赔偿。董某某出具公司工作证明、家政服务合同、银行流水、收款证明等证明材料,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和伤情造成损失。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认可,认为提交证据证明误工费是由他人代替原告工作产生的,应核实原告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

庭审中,董某某多次强调其在步行过程中无辜被撞,因此次事故身体受到损伤,承受痛苦,出现身体和财产上双重损失,且其虽已逾60岁,但确实一直在从事工作。

【庭后调解】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采纳区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采用差额赔偿原则,应当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赔偿标准。因董某某提交的公司工作证明及工资流水仅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但因其主张的误工期间,银行流水中仍有工资入账,不能证明其因事故产生了收入减少,而代替其工作人员仅出具收款证明,证明力不强。

庭后,承办法官朱永朋为查明案件事实,多次与董某某所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员沟通,望其来院说明董某某误工期间工作情况,该公司负责人员未配合法院工作进行有效说明。

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权益,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模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承办法官向原告董某某释明,因其在事故发生时已逾60岁,其提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该事故发生存在收入减少情况;又向被告保险公司出示相关案例,并向其说明董某某损失情况,提示保险公司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及应承担的相应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形象。在承办法官的促成下,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同意赔付原告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在侵权类纠纷案件中,虽然部分老年被侵权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有工作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故误工费认定应结合当事人受伤、治疗情况及医嘱、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支持其因侵权事故导致的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从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这对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人作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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