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挤压“老赖”生存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布失信人“黑名单”的做法,津南法院继官方微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今日开通津南法院官方网站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届时将实时滚动添加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促进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001】执行案号:(2015)南执字第02824号
被执行人: 张树奎
性别: 男
年龄: 28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20112198802XXXXXX
立案时间: 2015-11-03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初字第9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002】执行案号: (2015)南执字第02826号
被执行人: 天津市起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9741XXX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张平
立案时间: 2015-11-03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三初字第80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278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003】执行案号: (2015)南执字第02880号
被执行人: 李俊和
性别: 男
年龄: 53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20112196304XXXXXX
立案时间: 2015-11-09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一初字第344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7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004】执行案号: (2015)南执字第03051号
被执行人: 王金鑫
性别: 女
年龄: 33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20112198301XXXXXX
立案时间: 2015-11-26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初字第70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005】执行案号: (2015)南执字第03072号
被执行人: 张杰
性别: 男
年龄: 4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20112197502220418
立案时间: 2015-11-30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初字第193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006】执行案号: (2015)南执字第03331号
被执行人: 李树林
性别: 男
年龄: 43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20107197312XXXXXX
立案时间: 2015-12-28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初字第240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3657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007】执行案号: (2015)南执字第03331号
被执行人: 李树清
性别: 男
年龄: 41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20107197510XXXXXX
立案时间: 2015-12-28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初字第240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3657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008】执行案号: (2016)津0112执380号
被执行人: 孙梅
性别: 女
年龄: 34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20112198212XXXXXX
立案时间: 2016-02-16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初字第339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009】执行案号: (2016)津0112执1279号
被执行人: 李希旺
性别: 男
年龄: 29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120112198712XXXXXX
立案时间: 2016-05-20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一初字第338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0010】执行案号: (2016)津0112执1459号
被执行人: 沈宗强
性别: 男
年龄: 52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22223196406XXXXXX
立案时间: 2016-06-15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2民初2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给付原告30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16年7月15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