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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01 15:36:4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强化法院内部监督,更好地发挥廉政监察员的作用,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廉政监察员为兼职廉政监察员,一般应由作风正派、群众基础良好、责任心较强、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部门副职或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审判员、助审员兼任。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纪律作风建设实施日常监督,行使职权不受本院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二)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本院廉政制度,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政教育,定期总结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四)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协助调查处理所在部门及其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廉洁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本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六)完成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科、室、队)务会等部门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政治处在考察选任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十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人员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本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院监察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并定期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廉政监察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应当听取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第十六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较好的,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中优先考虑;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或违法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监察室
责任编辑: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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