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2018年8月29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第27次审委会会议通过
经2019年5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第36次审委会会议修正)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裁判尺度,为独任庭、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全面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可在本部门内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员额法官较少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可组建相对固定的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员额法官组成。跨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关部门分管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庭长、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员额法官组成。组建我院专业法官库,专业法官库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
专业法官会议指定秘书一名。会议秘书可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担任。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一般由庭长召集,庭长因故不能召集的,可以委托一名副庭长召集。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一般由相关部门分管副院长召集,也可委托庭长召集。召集人同时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专业法官会议召开时参会员额法官最低不少于6人。专业法官库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除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和提交讨论案件的合议庭全体成员或独任法官应当到场外,下列人员可以在召开会议时参会并发表意见:
(一)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二)有相应业务专长的法官(不局限本庭或本院);
(三)分管副院长、庭长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法官;
(四)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士。
案件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对有关案件的讨论:
(一)曾经参与过原审案件审理的人员;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五)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六)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存在法律适用难题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二)合议庭评议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或持少数意见的承办法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
(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
(四)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六)需要纳入审判监督管理的其他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免于刑事处罚、拟对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判处缓刑、拟改变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或量刑建议等刑事案件;执行依据不明确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发现原来认定的事实不准确的案件等。
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庭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无需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留痕。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决定将《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第2.3条规定的六类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负责研究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与事实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
第八条 《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第2.3条规定的案件具体为:
(一)疑难、复杂、敏感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政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可能与本院、上级法院类案处理结果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五)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行为的案件。
第九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报庭长同意。准予上会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案号及案由等基本信息送会议秘书确定召开日期,围绕需要讨论的法律条款适用难点、主要分歧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相关的案例等内容准备上会材料,并安排法官助理提前3日将拟上会材料电子版发送参会人员,或按照参会人数准备纸质的案件上会材料送参会人员预览。紧急案件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可优先上会。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法官介绍案情及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难点之处、合议庭意见及分歧;
(二)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进行补充介绍,合议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其他合议庭成员补充陈述意见;
(三)参会人员向承办法官展开询问;
(四)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意见和阐述理由,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五)专业法官会议不进行意见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归纳总结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少数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由会议秘书负责记录。参会人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中的本人意见并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书记员归入案卷副卷归档、并在办案平台上留痕。
专业法官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制作会议纪要,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不具有约束力,仅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合议庭采纳或者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造成裁判错误的,仍由该合议庭依照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根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经复议,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多数意见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研究室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协同各业务部门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库;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意见采纳与否、会议记录留痕归档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及时整理、印发对于形成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交流审判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纪要;对所讨论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依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布参考性案例或总结裁判经验,并向上级法院推荐作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第十五条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案件的内容。
第十六条 专业法官库成员及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认真履职,确保无特殊情况准时出席会议。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可以计入工作量,作为加分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怠于履职的,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