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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
作者:周振怀 王莉 高庆艳  发布时间:2019-08-04 20:01:36 打印 字号: | |

津南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

审理情况的调研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灵活简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等自身特点,很容易造成一定的纠纷。在当前市场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化、多样化,借贷引起的民事案件、民刑交叉案件、虚假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为解决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相关问题。为更好的归纳总结民间借贷审判经验,完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津南法院现针对2015年至2017年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为民间资本的有序流通和有效利用提供司法保障。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5年至2017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结案情况

 

1  2015-2017年津南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结案情况

2015年至2017年,津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861件,其中,2016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最低,仅有898件,2017年受理数有所回升,但仍少于2015年受理数。三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占民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10.84%。其中,2015年占民商事案件受理数的12.88%,2016年占民商事案件受理数的11.00%,2017年占民商事案件受理数的8.79%,逐年占比呈逐渐下降趋势。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921件,占民商事案件总结案数的10.75%。其中,2015年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12.85%,2016年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11.10%,2017年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9.00%,逐年占比呈逐渐下降趋势。民间借贷纠纷占民商事总纠纷的比重在不断下降,这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案由多样化,民间借贷纠纷虽然是民事纠纷中的重头戏,但占比呈逐渐下降趋势。

 

 2  2015-2017年津南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程序

(二)2015年至2017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程序情况

2015年至2017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当庭判决案件数为2184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平均审理天数2015年为59.58天,2016年为66.72天,2017年为60.43天,呈现出先增加后有所减缓的趋势,2016年平均每件案件审理天数增加6天,达到顶峰,2017年有所下降。这表明司法解释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认定以及案由之间的相互转化之间存在一定指引作用,通过一年的摸索适用后,逐渐呈现良好态势。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多,案情也往往比较复杂,经常会涉及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存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案件形式的转化,如本来应是买卖纠纷,结果因买卖行为结束后欠付货款,最终打一张欠条并开始计算利息,发生了案件形式的转化,由买卖纠纷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这些案由交叉相混比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要复杂,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延长了案件审理天数,提高了普通程序的适用。

 

3  2015-2017年津南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方式

(三)2015年至2017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方式适用情况

2015年至2017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过判决方式结案的共有1327件,调解方式结案的共有733件,通过撤诉方式结案的共有556件。其中以判决、调解方式结案均呈下降趋势,2016年下降最多,分别减少104件和84件;以撤诉方式结案趋于平稳,基本变动不大。纵观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发展情况,以判决作为结案方式的基本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一倍多,并且三分之一的案件均要适用普通程序,而在普通程序适用过程中,大多数是因为被告找不到而采取了公告的形式,或者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参加诉讼活动,使得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大量缺席情况。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案情一般较为复杂,适用程序繁杂,并且存在大量缺席判决的情况,加剧了案件调查的难度。

(四)2015年至2017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综合情况

年度

依出借主体

利率区间

公告

缺席

涉平台

涉担保

刑民交叉

自然人

法人

小于24%

24%-36%

大于36%

调整案件数

2015年9月至年底

316

35

87

98

2

97

48

60

0

57

2

2016年度

655

58

239

208

15

226

155

232

2

97

1

2017年度

803

48

213

251

20

250

164

233

27

87

4

合计

1774

141

539

557

37

573

367

525

29

241

7

1  2015-2017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综合情况统计表

1.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占比重,法人占比轻2015年至2017年我院所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虽然法人为出借主体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但自然人为出借主体的案件仍然占据主要位置,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2.“两线三区”的出现,使得案件利率调整数呈上升趋势。“两线三区”规范了利率区间,其中,利率区间小于24%的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出现现增加后减少情况;利率区间在24%-36%之间的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基本与利率区间小于24%的持平,利率区间大于36%的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是其只占据“两线三区”利率区间的3.38%。审理过程中,利率调整数呈上升趋势,上升10.62%,且基本出现在利率区间小于24%与利率区间大于36%的案件之中。

3.公告案件数量逐渐增加。随着津南区拆迁项目的开展,很多村民不在原住址居住,案件受理后,加剧了送达的难度,很多案件寻找不到当事人,村委会不清楚还迁后的村民居住情况,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加剧了案件事实调查难度与案件审理的复杂性。

4.涉平台案件数量逐渐增加。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借贷双方通过平台进行借贷交易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对于平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性质,尚不统一。有的平台只充当“介绍人”地位;有的平台除了具有“介绍人”功能外,实际还承担着付款或者收款的功能;有的平台虽然具有中介的外表,但实质主体资格为借方或贷方。

5.涉担保案件数量逐渐增加。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普法工作的大力开展,越来越多的公民了解法律,学会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间借贷纠纷容易产生信任危机,因此,在借贷纠纷中,要求担保是保护出借人的重要利器,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以担保的方式保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6.刑民交叉案件呈上升趋势。民间借贷纠纷的利益性、复杂性导致其中存在较多违法行为的可能。我院近三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刑民交叉案件逐渐增加,一些案件在我院或其他法院因涉及刑事案件而无法审结,涉刑案件主要集中在诈骗、非法集资等案由中,无形之间延长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典型问题及成因

1.民间借贷纠纷主体多元化及其审理程序的复杂性。法人作为民间借贷的一方主体,往往涉及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大多数案件存在涉及担保的情况,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难度增加,需转化为普通程序才能保证审限不超,充分查找案件证据。并且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民刑交叉案件,延长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出现案件中止审理等情况。

2.网络平台的出现加剧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平台随着当事人的需求、取向应运而生。网络平台的加入使得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主体多元化,并且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有些公司为规避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禁止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指使以公司工作人员以个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指派公司业务员对外向社会公众借款,款项实际由公司使用,造成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加剧案件审理难度。

3.借贷双方不出庭现象呈现普遍趋势。为规避审理中对于借贷事实相关细节的审查,出借人往往仅委托代理人出庭。而有些借款人为躲避债务不愿出庭应诉,法院不得不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延长了审理期限。更有些以高利贷为职业的放贷者或专业经营放贷业务的公司,故意不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住址,或诱导、威吓被告不到法院应诉。这些因被告拒不到庭而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法院很难在一审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导致在二审或再审中“翻烧饼”现象不断出现,同样也增加了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难度,因没有出庭,导致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存在较大的不满意,把本来庭审阶段的问题延伸到执行中去。

4.“两线三区”认识存在误区,利率区间诉求不合理。利率区间在小于24%与24%-36%之间的占多数,大于36%占比较少,利率诉求调整案件数较大。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更加明确借贷案件的利率区间,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利率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区间的,较少部分有超出规定利率区域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利率区间是符合日常民间交易习惯的。虽然请求的利率大部分案件未超过法律的规定,但是即使在法律规定的区间内,当事人对自身所涉案件具体情况认知还是不清晰的,并不是只要请求的利率在法律规定的区间范围内就都能够得到支持,具体利率区间还要依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分析。法院在结合案件事实情况下,因利率区间问题调整案件数在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之间,由此可见民间借贷问题矛盾焦点大多集中在利率问题上。

5.实际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小额的借贷案件,法院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但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较为困难。在出借人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情况下,因借款人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给法院认定借款事实造成困难。

6.利率区间实际操作问题较多,是否存在高息或预先扣除利息难以认定。司法解释虽然明确的规定出“两线三区”的利率区间,但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在“两线三区”范围内的约定事实仍然存在,并且当事人对“两线三区”认识不到位,诉求中的利率与案件实际之间存在偏差。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案件,在借贷双方无亲友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无偿借贷的可能性较小,但即使借款人抗辩称借条载明的数额包含了高额利息,或实际收到的款项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也往往因缺乏直接证据,使法院难以采纳其抗辩主张。

7.存在虚假诉讼可能。虽然在此次的调查中,我院各审判庭未显示有以法律规定判定其为虚假诉讼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实践中,在别的地区不存在这种情况。有些当事人故意制造民间借贷合同的假象,以规避其他债务纠纷产生的给付义务,编造不存在的债务、非法债务包装成合法债务等,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确认并不存在的债权,以对抗其他债权人。

8.民刑交叉案件增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等新型诈骗犯罪的界限。民间借贷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容易出诈骗行为,如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故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可以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表面现象;单方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而不断垒高借款金额。上述现象的产生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大量刑民交叉情况。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院民间借贷类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树立大局意识,提高了政治站位。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始终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敏锐把握政策导向,积极开展司法应对,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正确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准确区分犯罪界限、努力提升办案效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民刑交叉案件进行重点排查,对立案、审判情况进行重点跟踪,稳妥有序、平稳有度地处理此类案件,引导和规范合法融资,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争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严格核实证据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涉案主体之间长期多次双向资金流动问题,其往往具有时间跨度长、往返次数多、账目疑点多等特点。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应当重点核查以下证据情况:一是一定时期内双方账户的资金流水情况,该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够较为直观的显示履行双方债务情况。二是借款合同及协议(借条或者收条),能够较为清晰的推断出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三是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四是证人证言,这里的证人往往在借贷案件中充当“介绍人”角色,其还有可能担负着收款或付款的职责,其是促成交易的核心人物,同时也是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有力证据,因此无特殊情况下,应当传证人出庭核实。五是其它证据,包括借款人在履行还款债务过程中掌握的还本或还息的证据等,都要经过严格审查。

3.提高警惕意识,灵活应变刑民交叉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最容易产生刑民交叉情况,民间借贷往往与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民间借贷案件证据的审查力度,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切实提高警觉,提高对“套路贷”的识别能力,加强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如果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侦查;对于已经按普通民间借贷作出判决的案件,以后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带”诈骗等犯罪行为,应当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4.健全案件调解机制,强化调解意识。案结事了是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每一件案子最终需要调和其中矛盾之处,真正化解纠纷。一纸判决或裁定并不单单是案件结案了事的依据,更应该成为当事人的定心丸,从而心平气和的接受公正合理的审判,将矛盾化解后,继续当事人之间的生意往来。利用调解手段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不仅仅可以保留当事人之间的情谊,还可以维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生意信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应当注重规范此类案件的调解活动,提高调解的整体水平。

 

5.定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提高司法应对的前瞻性。员额法官入额后,应当肩负起身上的职责,除了办理日常案件外,要及时收集典型案例,积极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审理重点、难点。我院于2018年8月份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使得专业法官会议常态化、制度化,规范了专业法官会议召开程序与内容。今年我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召开专业会议6次,密切关注民间借贷案件的新态势、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疑难法律问题的分析研讨,统一裁判尺度,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牢牢掌握司法应对的主动权。将历次非涉密的会议内容传达到每个法官,督促其掌握审判要领。提倡法官间交流学习,对于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形成学习氛围。对于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及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推广。

6.注重审判管理工作,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审管部门要不断丰富管理形式,拓宽审判管理广度和深度。适时公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指标,注重此类案件审判态势分析;及时督办院内因此类案由导致中止案件、长期未结案件,保证疑难案件解决的速度与质量;及时通报每周各业务庭上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直播情况,加强对庭审直播案件的督查力度,制定严格的庭审直播督查细则,将庭审中的不当之处充分指出,并制定严格的整改措施,加强庭审质量。同时鼓励法官及时观看,便于法官相互学习、查缺补漏。

7.加强失信制约,提高违约成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担保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占比较小,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基本上没有可以制约的方式。对于上述情况,应当建立相关措施予以解决。其一,应当建立风险化解前置手段。对于民间的借贷,出借人可以先去银行或在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上查找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将违约风险化解于源头。其二,加强对失信借款人的约束。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涉诉借款人,可以利用征信系统平台发布违约预警,限制相关人员出入境、高消费、敦促违约者参与诉讼、及时还款。其三,诉讼结束后,及时录入相关人员的失信信息,加强个人征信体系的管控作用,严格控制恶意借贷者的消费水平。

8.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首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主动与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地区的人民法庭共同致力于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准确掌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遏制在萌芽状态。其次,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以及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职能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工作机制。最后,强化司法宣传。以组织旁听开庭、集中公开宣判、总结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对司法解释的学习,使其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


 
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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