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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营造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具体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05 09:23:52 打印 字号: | |

津南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营造和改善

投资环境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化解可能影响津南区投资环境的商贸、投资、劳动争议等各类纠纷案件,为津南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1.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全院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组织全院干警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讨论,真正做到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健全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推进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的责任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营造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具体措施实施到位。

2.依法惩处涉营商环境刑事犯罪,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惩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净化经济生态。严厉惩处在房产开发、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领域黑恶势力团伙实施的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暴力拆迁等犯罪,依法惩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的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损害企业商业信誉或者产品声誉等犯罪予以严惩,优化我区投资发展环境。

3.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涉企业家产权的错案冤案,依法予以再审,尽快纠正,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加大国家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保障企业家的合法赔偿请求。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妥善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准确把握裁判标准和尺度。

4.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济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坚持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法律服务平等,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包容、均衡、普惠的合作环境。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全面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具有财产内容的各种经济财产权。

5.依法审理公司类纠纷案件,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审理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大众创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坚持司法有限介入、适度介入原则,实现保护股东权利和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的合理平衡。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帮助和支持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落后过剩产能及时退出市场,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

6.依法审理融资类纠纷等案件,保障企业融资及相关权益。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保理合同、互联网金融案件,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审慎认定无效情形。正确认定以应收账款、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存货、仓库提单、在建船舶、商铺租赁权、项目收益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融资担保的新类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促进企业增强融资能力,对于变相收取高息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否定。依法保护商标、企业字号、名称权等品牌商誉,制裁“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7.依法审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正确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与确因经济原因拖欠工资的不同情形,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可能通过促成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度难关。在审理涉及竞业限制案件时,注重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8.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促进政务诚信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纠正违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保护企业家的经营自主权和公平竞争权。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承诺和行政协议,保护企业合理的信赖利益。对于违法承诺,特别是仅以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新官不理旧账”为由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严格把握公益目的,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征收、征用企业财产行为的合法性,对企业财产被征收征用的,依法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9.加强执行工作,充分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强化执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实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股权、理财产品等更广范围财产信息查控,加强执行联动,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使用执行惩戒措施,对已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对合法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列入失信名单的,一律不得列入。因宏观经济形式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暂时经营困难而无法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慎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家创业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10.加强与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的有效衔接,推进诉讼服务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提升诉服中心功能,精心打造优质高效服务平台,在完善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基础上,拓展微信、手机APP等诉讼服务新途径,推进网上立案、网络视频远程开庭,促进诉讼服务多样化,企业家依法维权便利化。

11.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有利于企业家创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平台,宣传和推广保护产权、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增强企业家投资创业的信心,鼓励企业家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作出表率。梳理和分析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家创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家依法经营,积极预防各类法律风险。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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