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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天津津南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天津津南法院刑庭公开宣判刘某辉等八人抢劫、抢夺案
  发布时间:2019-11-25 10:17:29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1月19日,天津津南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辉等8名被告人涉嫌抢劫、抢夺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天津津南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辉先后网罗被告人刘某汇、董某、王某、蔡某、贾某、刘某杰、杨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在天津市津南区、静海区、东丽区等多个集贸市场,采取免费赠送廉价净衣宝、自发热护颈、羊奶皂等产品为噱头,引诱务工人员围观购买等手段夺取或劫取被害人钱财,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辉系该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集团的犯罪活动,负责寻找作案地点、圈定作案对象以及为集团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刘某汇、董某、贾某、蔡某系集团的骨干成员,负责发放优惠卡,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时,聚拢造势、滋事辱骂或者实施暴力威胁;被告人王某、刘某杰、杨某系集团的组织成员,负责充当假意购物的“托儿”,引诱被害人上当。

天津津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刘某汇、董某、贾某、蔡某、王某、刘某杰、杨某以暴力手段现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辉、刘某汇、董某、贾某、王某、刘某杰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汇、董某、贾某、蔡某、王某、刘某杰、杨某在被告人刘某辉的组织、策划和指挥下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抢劫、抢夺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判处被告人刘某辉、刘某汇等八人二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津津南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依法严惩,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步推进“打财断血”“破网打伞”,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推进。天津津南法院还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提升审判质效为抓手,继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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