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0日,天津津南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7人敲诈勒索和被告人丁某光敲诈勒索两起“校园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宣判,8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据悉,两起案件系天津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及“校园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先后纠集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于某、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等十余人,在天津市津南、东丽等地,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套路贷”,勒索财物,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被告人刘某、高某某等人提供资金,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在校学生前来借款,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先以搜身、暂扣随身物品等手段,使借款人产生恐惧心理,再以诱骗、胁迫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远超实际借款金额,或者虚假的借款协议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同时还编造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刻意隐瞒借款人学生身份,在签订借款协议后,向借款人收取协议中并未约定的不合理违约金、下户费、介绍费、联络费以及因签错合同产生的合同费等费用、并肆意认定违约而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金额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诱骗、威胁、恐吓、上门滋扰、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以“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0余起,涉案金额40余万元,导致多名在校学生休学、退学等严重后果。
两案的依法宣判,有力地打击了涉“校园贷”黑恶犯罪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近年来,由“校园贷”导致的学生荒废学业甚至自杀的事件屡屡发生,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校园贷”平台额度小、期限短的特点有利于学生解决燃眉之急,但大部分在校学生金融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分子采取虚假宣传、肆意设置高额逾期费等方式,诱使学生陷入“校园贷”陷阱,进而“以贷还贷”垒高债务。对此,高校要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金融知识普及和法治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校园贷”的风险和危害,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增强学生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案件宣判后,津南法院准备就通过审判案件发现的“校园贷”监管不到位、校园安全保障存在短板、大学生法治意识薄弱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津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铁案意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已审结涉黑恶案件12件,判处罪犯50人,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津南“无黑”城区创建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