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设置就是为了进一步巩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环节。专业法官会议从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议发展而来,一脉相承,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明显不同之处。专业法官会议“去行政化”意味明显,《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阐述了设置专业法官会议的目的。再结合近几年人民法院的改革实践经验,专业法官会议的目的基本可以总结为为独任庭或者合议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统一裁判尺度,帮助院庭长实现审判监督管理权,培养年轻法官等。
目标法院2017年开始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截至2020年6月先后多次修改相关制度,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得以完善。笔者通过分析2017年至2020年6月间,目标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开会情况,分析会议推行以来是否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借此总结经验与不足,希望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为更好地实现专业法官会议的目的,找到一条高效的、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道路。
一、现状呈现:专业法官会议效果的实证分析
笔者通过统计三年来目标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数据,以及分析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内容,同时结合问卷调查,法官、法官助理走访等形式,汇总出以下情况。目标法院为T省法院中收案数量、法官人数较多的法院,各项审判执行质效数据排名较为靠前,2018年度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且承担多项重点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以其为样本进行数据分析,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一)咨询功能的实现情况
1.基本情况。2020年目标法院修改并出台《J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建立独立的专业法官会议,随即建立起九个专业法官会议及一个专业法官库,范围涵盖全体员额法官。截至目前,目标法院共有员额法官71名。自2017年至今,目标法院共召开有记录的专业法官会议18次,讨论各类案件共计62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33件,商事案件21件,行政案件1件,执行案件4件。
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置初衷之一就是为独任庭及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62件案件中由独任法官提出开会申请的案件为22件,占所有讨论案件数的35.5%。可以看出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出现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难题的可能性更高,更需要“法官智囊团”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
2.案件议题的具体情况。在统计的62件案件中,采用判决方式结案的34件,采用裁定方式结案的21件,采用调解方式结案的3件,截至目前尚未结案件的4件。按照相关规定,专业法官会议应当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难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在统计的62件案件中,仅讨论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29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与事实认定的案件10件;仅讨论案件事实问题的9件;仅讨论程序问题的案件7件;讨论程序问题与事实问题的案件4件;讨论程序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案件1件。
3.会议结论采纳情况。根据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改革的要求,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总结出的意见,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没有强制约束力,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并根据自己的审判行为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在目标法院的62件案件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14件,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45件,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3件,会议达到一致意见的比例73%,形成有效意见的比例高达95%,开会效率较高。
4.会后意见效果情况。在样本已结案件中,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采纳专业法官会议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比例为96.5%,说明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向裁判结果转化成功率很高,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乐于接受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当事人提上诉的案件23件,其中上诉后中院未结案件6件,上诉后维持原判的10件,上诉后中院支持一审裁判结果的案件7件。这7件案件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均采纳专业法官会议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因此,上诉案件不支持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占到全部上会案件的11.2%,可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裁判质量较高。
2017年J法院出台第一部关于规范专业法官会议的工作规范,历经2018年、2019年、2020年前后3次修正完善,使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建设趋于完善。根据J法院每月份发布的审判管理工作指标通报,2018年J法院的案件发改率为1.38%,2019年J法院的案件发改率为0.85%,有较为明显的改善。2020年J法院最新一次修正相关规定,明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开会的程序、会议意见的采纳情况、院庭长审判监督权的发挥等,使J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在咨询功能的发挥上更为充分。
(二)统一裁判尺度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法官会议制度不具有决策权,通过该会议的形式,可以将对同一疑难法律问题的认识统一化,在防止同案不同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作用。而审判委员会则可以通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的决定,在相应区域内形成指导性的裁判,统一裁判尺度。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都是非常重视案件审理裁判尺度的统一,也说明在审判实践中有大量的实际审理难题需要解决,裁判尺度的统一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新问题与新矛盾不断出现,加之法律本身的滞后性,都对法官审理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的妥善解决纠纷就成为法官必备的技能。现实要求法官不但要对法律法规具有超强驾驭能力,也要求其具有很深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很强的法学理论分析能力。法官一人之力有穷尽,因此需要集体的力量来协助。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审理经验的总结和类案、串案审理思路的归纳,都会为法官快速、高效、准确的审理案件提供极大的帮助。
专业法官会议的一项重要的设置初衷就是为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增强案件审理结果的可预期性,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引导、教育作用。J法院自开始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以来有会议记录的62件案件中,包含对审理的大量串案、系列案件进行过专门的讨论,其中涉及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一个时期内突发的案件。通过挑选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讨论形成本院内部较为统一的审理思路和审理经验。例如,自2017年以来涉及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民事、执行案件多达2158件,J法院通过多方协调,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汇总出较为一致的审理思路和执行思路,妥善解决了相关问题,截至目前已经结案2151件。但是根据参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法官了解,会议虽然讨论出较为统一的审执思路,但是未形成较为正式的文件,也未经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仅仅是审理、执行相关案件的庭室法官了解掌握。
通过对J法院部分法官的了解,对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或者说尺度的把握,一条主要的途径就是通过中院的审理结果来总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当事人大概率会提出上诉,中院法官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法官对后续案件的处理尺度的把控,再遇到相同案件也会按照类似方式处理,并通过相互共享二审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
(三)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行使情况
贯彻司法责任制所引起的挑战,集中于对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及其行使方式的挑战。在员额制改革的早期就出现了院庭长不敢管、不会管、不善管的问题,使员额法官审判权的行使有失控的趋势。“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并不是也不能是全部放权,“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已经是一条社会共识。因此,要想落实好司法责任机制,就必须确认好权利行使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院庭长基于审判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身份,所行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其本质正是对审判活动的行政控制。独任庭或者合议庭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必须有制度进行监督,而专业法官会议就是承接独任庭或者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一条重要纽带。它既解决了院庭长直接插手过问案件的弊端,又解决了审判委员会监督案件的数量少、标准严格、时效性不强等问题,能够较为灵活的、及时的、充分的解决院庭长对个案监督的问题。
根据T省高级法院出台的《T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标准》这一司法标准化文件以及J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的《J法院关于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院庭长有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监督案件审执工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J法院出台的《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院庭长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发起人和主持人,能够在出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较早的介入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换言之,专业法官会议更重要的作用就是对可能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把关,而院庭长就是把关过程中的“安全阀”。
J法院采用的专业法官会议开会模式为本业务庭内部的员额法官组成一个专业法官会议,由本庭的庭长发起并主持会议的召开。在统计数据中的62件案件中,由庭长直接发起并主持会议的案件有42件,由主管院长发起并主持会议的案件有20件,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专业法官会议的启动是较为灵活的。同时,据统计每次专业法官会议开会的时间至少为半天时间,开启时间也较为灵活,一般为提前一周临时通知成员开会。
与审判委员会相比,专业法官会议的监督职能的发挥更为高效、便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需要经过专门的、较为严格的程序,需要召集审委会委员,一般采用例会制,每周固定时间召开,讨论案件的数量和及时性都会受到影响。2017年J法院审委会讨论各类案件类议题80件,2018年J法院审委会讨论各类案件类议题22件,2019年J法院审委会讨论各类案件类议题81件,2020年J法院审委会讨论各类案件类议题9件。2017年J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10件,2018年J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10件,2019年J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26件,2020年J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16件。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专业法官会议的议题数量与审委会议题数量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说明院庭长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形式监督案件与通过审委会形式监督案件有一致性。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作出结论后还需要作出决议,需要经过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对案件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办。与专业法官会议相比,审判委员会决议作为有强制力的结论,应当被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采纳、执行,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案件的正式的、严格的形式。而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上较为灵活,可以由发起人临时召集会议。以J法院为例,一个业务庭就是一个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的讨论更具专业性及指向性,更容易形成有价值的审理意见。
(四)关于年轻法官培养情况
随着员额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年轻法官助理通过法官遴选考核成为员额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T省高级法院关于法官遴选考核办法,工作满五年的法官助理就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以J法院为例,2017年入额法官人数9人,平均年龄36.3岁;2018年入额法官人数9人,平均年龄31.2岁;2019年入额法官人数4人,平均年龄32岁。新入额法官年轻化趋势明显,加之案多人少矛盾尚未有效解决,每年法官的缺口仍然很大,需要不断吸纳新鲜血液充实法官队伍,法官队伍年轻化的趋势短期内无法改变。
法官的审判活动离不开经验法则的运用,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能够更好、更高效的处理案件。而新入额的法官作为法律职场“新兵”,难免感觉工作压力激增。一方面是因为自身角色的转变,责任的加重,而更多的是因为“本领恐慌”带来的压力。根据对新进员额法官的问卷调查和个别走访发现,全部新进员额(35岁以下)表示入额后感觉工作压力变大,绝大多数新进员额感觉需要更深入的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适应角色的转变,超过一半的新进员额有每周加班的习惯。
面对这一情况,专业法官会议的培养、引导的重要作用就体现出来,年轻法官可以通过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快速的学习某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判方式。在给新进员额的调查问卷中,帮助解决自己难以处理的审理难题方式排名前三的是,咨询其他法官、查阅类案及相关案例、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而其他法官的抽样调查中,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方式解决难题并未排进前三位。可见,年轻法官对专业法官会议这种讨论案件的形式更易于接受。
从J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情况不难发现,其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还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专业法官会议效果发挥不到位上。
二、正视不足: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中存在问题与分析
从来就不存在完美的制度,法经济学理论中“理性行为人”的基本假设,是指“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者是例外)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理论上可以假设,但是实际工作中无法假设,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项现实制度其无法假设适用条件和建造理论模型,其在实践中存在问题就在所难免。
(一)制度设置的不完善导致咨询功能无法发挥最大效能
1.会议记录存在重大问题。通过对62件案件会议记录的分析,发现所有讨论议题的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案件基本信息等都进行了详细记录,但是会议讨论内容的记录就过于简单,不少会议记录仅简单的记录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以及最终意见,会议记录无法完整体现出所要讨论案件的全部内容。上会讨论案件的详细报告保存不完整会导致查阅会议记录的困难,也会无法全面反映会议讨论时与会人员的发言情况。一部分会议记录只是简单记录最终意见,对讨论过程记录较为简略。同时,对重要案件的讨论没有制作会议纪要的习惯,给后期的查阅造成极大不便。会议记录没能实现有效归档,无法查阅会议情况,只是由会议秘书自己保存,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记录一旦丢失就无法弥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从案件承办法官到参会法官再到会议主持人,大家更关心会议的结果,关心会议是否能够讨论出想要的结论,而对会议的总结和规范缺乏应有的注意与关心。
2.讨论问题的针对性不强。《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T高级法院关于规范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也规定,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负责研究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与事实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因此,专业法官会议应当主要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事实认定问题应当归属于独任庭或者合议庭。但是,在实际开会过程中,一部分案件严格按照规定仅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一部分案件也会讨论事实问题。对于无法认定或者难以认定的事实问题也由专业法官会议给予“把关”,这也无形中增加了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压力,会造成会议初衷的偏转,会造成不好的价值导向。会给部分法官造成不好处理的案件一律推到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的错觉,既有出现法官推卸责任的嫌疑,又会造成会议时间的浪费及会议效率的降低。
3.会议意见结果跟踪不到位。笔者认为最能体现专业法官会议价值的就是会议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会议意见对裁判结果的影响程度,现阶段缺少对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结果转化的有效价值判断标准以及量化考核标准。对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意见形成裁判后是否生效或者上诉后是否维持没有一个专门的反馈机制,仅仅是独任庭或者合议庭法官比较关心,如果一审案件的法官不对外反馈相关结果,基本没有其他手段知晓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遇到类似案件的其他法官可能就不会第一时间知道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最终的裁判尺度,会对新出现案件的处理造成效率上的拖延,更有可能造成裁判尺度的不统一。
(二)缺乏一体化机制使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出现内耗
1.需要统一尺度的案件较少。基层法院每年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处理,独任庭或者合议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概率并不是很高,法官主要还是以处理大量简单案件为主要工作。出现需要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而形成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件多为串案或者系列案件,这些案件往往都是存在某一特定问题需要处理,召开专业法官会议通常是就某一特定问题进行讨论,形成的会议意见往往具有特定性,普遍指导意义不强。但对特定案件的审理具有针对性的参考价值,能够保证串案或者系列案件裁判尺度的高度统一,但是无法推而广之。此外,零星的疑难复杂案件的出现,往往需要较长的处理周期才能知道裁判结果。可能会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申、再一审、再二审,甚至可能会经历再审等环节,这都会耗费大量时间,想要形成有效的统一尺度的裁判意见需要较长周期,结果可能要好几年才能最终尘埃落定,不利于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2.缺少意见汇总的专门机制。独任庭或者合议庭在开完专业法官会议后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后,很少会总结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问题的书面解决方案,也没有专门的机制要求专业法官会议的秘书和主持人进行总结归纳整理。如果会后不能把会上讨论的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的方式完整全面的记录下来,可能会让专业法官会议的智慧成果“淹没”在浩瀚的案件海洋中。大量有价值的审理经验也无法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在本辖区内有参考价值的审理经验,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
3.就案论案现象严重。专业法官会议需要为独任庭或者合议庭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意见,因此对会议意见的归纳是否准确、是否有理有据就显得十分重要。这就对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的法学素养以及归纳总结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归纳不到位,就无法有效引导参会人员发表出紧紧围绕中心议题的有效结论,会议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在实际开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主持人仅就结论作出归纳,简单总结出一致意见、多数意见以及少数意见,而对结论作出的原因总结归纳不全或者不做总结,有严重的就案论案的倾向,缺少把某一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结果上升为某一类案件审理标准的意识,普遍存在能解决一个案件就万事大吉的思想,也使法官会议的开会效果没有发挥到最大。
(三)追求效率使院庭长无法监督到全部上会案件
J法院根据T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是: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存在法律适用难题的;合议庭评议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或持少数意见的主审法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需要纳入审判监督管理的其他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免于刑事处罚、拟对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判处缓刑、拟改变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或量刑建议等刑事案件;执行依据不明确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发现原来认定的事实不准确的案件等。J法院明确规定庭长可以发起主持专业法官会议会议,主管院长可以发起主持跨业务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这样设计的其初衷是为了使案件能够快速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得到解决。但是,这样就会造成一部分已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而法院院长、主管院长并不知情,无法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的形式对特定案件进行监督,只能通过承办法官或者主管的业务庭庭长主动汇报来了解案件情况。这就使案件的监督体系出现遗漏环节,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特定案件的监督效果。
(四)配套机制的缺失使年轻法官培养作用发挥不明显
专业法官会议在培养年轻法官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考虑到会议召开的次数不多、讨论案件的数量较少,其必然不能作为培养年轻法官的主要形式,仅依靠此培养周期太长,也不“解渴”。年轻法官可以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方式快速了解本庭案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但是,基层法院更多的是大量简单案件,如果都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培养法官简单案件的处理方式,显得得不偿失。虽然专业法官会议在培养年轻法官中有着重要作用,但是不能仅仅依靠此方式,应当与其他方式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三、现实路径:打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漏洞的“补丁”
想要实现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预设价值目标,需要针对不足“对症下药”,一方面需要对内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需要大量其他制度配合,才能确保专业法官会议规范有效运行。
(一)填补制度设计上的漏洞
1.规范会议记录归档工作。要严格规范会议记录,应当要求会议秘书认真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并且完整保存上会案件汇报材料。需要保证会议记录能够完整客观反映会议全过程,规范会议意见的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形成的一直意见、多数意见以及少数意见,以便以后再查询。同时,要强化会议记录的归档工作,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也需要加强管理。注意对会议记录、记录归档工作的日常管理,也应当将会议记录、归档情况纳入案件评查工作,对未认真记录或者未按要求归档的案件予以适当通报或者考核减分。
2.建立会前过滤机制。专业法官会议应当仅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与其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问题,会议秘书应当在会前准备阶段就对上会案件进行筛查,区分讨论事项。如果为事实认定问题应当提示申请上会法官撤回申请,如果不撤回申请,应当提起会议发起人依职权停止启动该案件的上会程序。同时会议秘书应当对上会讨论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核,引导申请法官集中表述想要讨论的内容,梳理出上会讨论的核心内容,进而提高会议讨论的效率,也能使会议成员发表意见更有针对性。会议进行时,主持人也要控制好会议节奏,对会议中出现的讨论事实认定问题的情况,及时予以制止,引导会议跳过事实认定,以便能够迅速进入核心议题。
3.建立会议意见汇总跟踪机制。强化对会议结果的深度跟踪,确保每个上会讨论过的案件都有明确的结果,并记录在案。强化对结果的统计分析,对未上诉生效案件、上诉生效案件以及可能经历其他程序的案件要分别记录,定期报审判管理部门,审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反馈渠道。保证每一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形成意见的案件都有专门档案管理,方便后期对该意见进行归纳总结而形成具有普遍价值的裁判尺度。
4.建立会议查询机制。进一步加强会议信息管理,依托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不仅能够提高会议透明度,更重要的是让会议结果能够惠及更多法官。依托大数据系统,将会议情况进行汇总、归档,让其他法官可以通过系统查询专业法官会议的结论,把已经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纳入到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的范围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独任庭或者合议庭法官可以依靠类案及关联案件的检索,查询到本院甚至中院辖区内其他法院已经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中是否已经处理过类似案件,方便参考、节省时间,可以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
(二)注重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1.强化与绩效考核制度的衔接。应当建立会议意见结果转化的量化考核标准,科学考核专业法官会会议,科学衡量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价值与适用效果。建立与之相结合绩效考评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以严密的制度与严格的追责倒逼专业法官会议参会各个主体依规、高效的履行职责。一定要重视专业法官会议的会议成果的保存、整理、转化,这是一座“宝藏”,深入挖掘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2.丰富法官培养的方式与手段。专业法官会议是培养年轻法官的重要手段,但是不能作为主要主要手段使用,应当尝试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专业法官培训(后备法官)培训体系。随着繁简分流工作的不断推进,简单案件会被进一步分流,普通业务庭室将会处理大量的较为复杂的案件,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年轻法官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注重将专业法官会议与法官以及法官助理的培养结合起来,让更多的法官助理参与到专业法官会议中,把参会人员扩大到作为法官后备力量的法官助理,允许其旁听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前移法官培养时间线,已达到培养年轻法官以及充实后备法官的作用。
3.增强院庭长对监督案件的亲历性。专业法官会议的发起至少需要经过庭长的批准,庭长对特定案件的监督管理权基本可以得到保证。但是院长、副院长对部分上会案件的监督出现了空白,应当尝试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建立会前预警机制以及会后反馈机制。通过信息化系统,在庭长批准上会申请后,由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院长、副院长,提示其可以自主决定参加会议。对已经结束的专业法官会议,可以通过系统将会议结果、意见情况反馈至院长、副院长,让其知晓会议情况,便于对不当意见决定复议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4.注重会议结果的转化。经过专业法官会议成功讨论过的案件,可以作为本院出台的专门案件的审理经验以及发布典型案例的优秀速裁,以可以作为本院重点调研的研究方向。
结语
制度设置的不完善导致咨询功能无法发挥最大效能,缺乏一体化机制使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出现内耗,追求效率使院庭长无法监督到全部上会案件,配套机制的缺失使年轻法官培养作用发挥不明显,这些都是专业法官会议现阶段无法发挥出应有作用的表现及现实原因。本文希望从微观的角度,从出现问题的地方出发,尽力弥补漏洞,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为其真正发挥功效、实现价值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