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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简介
行政诉讼立案简介
  发布时间:2021-09-28 23:14:14 打印 字号: | |

一、管辖

   (一)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告申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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