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在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
三、原告有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五、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庭审笔录;
六、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和履行以下义务:
一、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三、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四、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六、如实陈述事实;
七、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