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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须知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须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23:33:42 打印 字号: |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填写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表,递交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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