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张某,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实业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1号楼1门101。联系方式139**。
被申请人李某,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2号楼2门101。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南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在2006年10月1日生效。被申请人在确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2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诉讼费800元。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