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书(个人)
原告张某,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实业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1号楼1门101,联系方式139**,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2号楼2门101。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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