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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虚拟货币≠法定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注意!虚拟货币≠法定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2-07-18 12:37:4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货币”应运而生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不少人选择合伙经营可若是赔了钱这损失该怎么算呢? 

2018年,原告李某、被告张某于2018年开始口头合作投资理财产品,合伙经营虚拟货币以太币,约定由张某负责买入、卖出。

2019年,双方经对账,确认李某的投资额为九十余万元,张某的投资额为三十余万元,期间陆续分配收益且当时尚有部分以太币未出售。

2020年8月11日,张某在未与李某商量的情况下将剩余以太币全部出售,李某多次要求张某给付理财收益,张某拒绝。故呈讼至法院。

以太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因此,双方合伙经营以太币的行为在现行背景下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故本案判决投资剩余款项按照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双方应对合伙经营以太币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再次强调!!!

虚拟货币不具有

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所以,虚拟货币也

不可以用于借款、还款

或是支付工资


 案 件 一 

林某作为出借人,刘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林某购买等值的以太坊数字资产即以太币,转入刘某指定的账户,刘某应于收到借款后一年内将该笔借款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林某。《借款协议》签订后,林某向刘某指定账户转入3165个以太币。刘某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林某人民币1000万元。 后因刘某未依约还款,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判决认为,林某与刘某进行以太币交易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 件 二 

    2019年6月,沈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实际以人民币+虚拟货币泰达币的方式支付工资。2020年6月16日,沈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一直未支付其工资。 沈某将公司诉至法庭后,公司欲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

法院经审判认为,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沈某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此,建议广大投资者、消费者应远离虚拟货币,避免落入“虚拟货币陷阱”,自觉保护资金安全。公民参与金融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信用,恪守承诺,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维护健康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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