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暑假期间,中小学生在小区或者附近体育场馆进行游乐或者健身本是最为常见的事情,中小学生之间偶尔发生摩擦也在所难免。发生纠纷后,家长介入理应进行正确引导,但家长爱子心切的心情往往会事与愿违,使纠纷更加难处理。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调解解决一起未成年人之间财产损害及健康权纠纷,被告当庭给付,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
原、被告均系小学六年级学生,居住在相邻小区,打篮球结束后,因争抢骑行共享单车发生纠纷,两人言语激烈,被告用木棍敲击原告头部,亦将原告手机摔在地上摔坏,双方家长未能达成合意解决问题。经报警,因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不属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虽经调解但未能最终化解,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手机重置费用等。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刘信亮在第一时间排期,依法送达。开庭前,承办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结合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次事件双方过错程度,并考虑校友、邻居之情,希望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互谅互让,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原、被告双方监护人当面沟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监护人当庭给付原告监护人赔偿款,并对自己作为监护人在事件后续处理措施不当之处表示歉意。同时,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监护人在事件后续处理措施,指出不当之处并给出建议,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原、被告双方监护人也对法官的建议十分认可并表示:感谢法庭的公平处理及普法教育,已明白今后应该如何更恰当处理此类事件。
针对未成年人涉诉案件,津南法院一向慎重认真,倾心化解,同时也尽可能尽到普法释明及法治教育职能,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的方式,不仅让当事人的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能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1.树立规则意识和秩序意识,加强自身文明修养,不要争抢。
2.监护人遇到情况后,冷静处理,切莫因爱子心切而为事件火上浇油。
3.注重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