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双港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侵权纠纷案件,巧妙地化解了当事人双方责任划分与承担的难题。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同为津南某中学学生,2021年12月13日下午,学校体育课热身跑期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跑道上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倒地受伤,送医治疗后,双方就事件责任及各项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学校调解未果,故诉讼至法院,以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
鉴于本案缺少事发时相关监控视频,且双方对于事实陈述存在较大分歧,本案的责任划分尤为困难。承办法官于宝林认真了解案情,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年龄、伤情、以及事发时学校老师及其他学生证言,最终认定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按照3:7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并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包括医药费、护理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30.20元。
法官提示
我们应怎样将伤害降到最低呢?
1.在上课时,同学们必须遵守课堂纪律,听从老师的指导和安排。学会正确的运动技巧,掌握保护自己的要领,且必须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区域。
2.讲究运动卫生,养成良好习惯。上课前后一小时不饮食,不大量喝水;运动前做好准备活动,运动后做好放松活动。剧烈运动后,不要立即坐下休息,应积极整理、放松。
3.上体育课时,学生着装基本要求:要适宜运动,衣服要宽松合体,最好不穿钮扣多、拉锁多或者有金属饰物的服装,有条件的应该穿着运动服;不得穿皮鞋、拖鞋、凉鞋等塑料底的鞋子,应当穿球鞋或一般胶底布鞋;上衣、裤子口袋里不要装钥匙、小刀、别针等硬质、尖锐锋利的物品;不佩戴各种金属的或玻璃的装饰物,不佩带徽章、胸针等饰品;头上不要戴各种发卡;尽量不要戴眼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