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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民三庭依法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津南法院民三庭依法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2-11-11 15:19:34 打印 字号: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着法槌敲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津南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效维护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合法权益。一起涉及人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2021年6月11日,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撞上赵某驾驶的车辆,双方车辆当场受损。双方签订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由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赵某未及时就医,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赵某于次日及同月下旬前往理疗馆进行推拿,但仍然无法消除疼痛。随后,赵某前往医院就诊,结果为腰部挫伤、腰椎间盘突出症。自6月底始,赵某住院并休假多日。事故发生时,处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故赵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津南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田洪峰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质证,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遴选鉴定机构,对赵某的伤情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开庭时,刘某称为快速解决事故,双方协商由刘某负全责,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的伤情损失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故而拒绝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承办法官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认为在事故发生后,赵某并未出现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就医,腰部挫伤系闭合性损伤,非肉眼可见,并非慢性疾病,亦非开放性损伤,故在事故发生后,赵某未及时发现伤情为情有可原,同时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腰部挫伤与该起交通事故无关或系其他原因造成。综合赵某提交的全部证据及赵某、刘某为尽快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从而签订自行协商处理意见书的事实,可以排除赵某恶意借事故治疗其他疾病的情况,应认定事故与赵某受伤产生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就赵某合理合法损失予以赔偿,而对于赵某起诉超出法律规定数额的部分,则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并于二中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生效后履行赔偿义务,现已赔付完毕。

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基于现有证据,运用逻辑推理,认定事故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系鼓励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互谅和解,推动溯源治理,同时有效维护伤者合法权益,推进赔偿及时到位,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此提醒大家,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过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责任,并及时就医,检查是否出现伤情,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法条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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