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买房后悔了,交的定金能退吗?”
“买房后悔了,交的定金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2-11-22 15:53: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经过】

程某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程某某购买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处房屋,且应认购书签订之日交付购房定金30000元,并在约定期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附件等相关文件,届时,定金自动转化为所购买商品房的房款。认购书签订当日,程某某缴纳了30000元定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前,程某某向本院提交诉状,诉称因某地产公司交付现场出现农民工堵门讨薪现象,其对某地产公司项目极其不信任,故诉请退还购房意向金30000元。该案因程某某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裁定按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购房款缴款期限届满后,某地产公司向程某某延长缴款签约时间,程某某沟通变更合同约定事宜未果,仍未缴款签约。而后,某地产公司向程某某邮寄解约确认函,载明因程某某未按期缴款签约,故解除双方的认购书,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程某某呈诉,请求法院判决某地产公司返还定金30000元。

【法官说理】

双方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了程某某已对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明确知晓并无其他异议,程某某亦未举证证明其签订认购书时对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知晓或有异议,故对于程某某主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系对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不予支持。同时《商品房认购书》尾部通过加黑字体并添加下划线的方式着重强调了程某某已充分了解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双方经过告知、协商方确认。程某某除认购书尾部签字处签字按手印外,在该认购合同整体也骑缝签字按手印进行了确认。某地产公司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缴款期限届满后又再次向程某某延长缴款签约时间,但程某某仍未缴款签约。本院判决:“驳回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程某某自身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