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民一庭
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在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宫某将孩子接回后,张某也不管不问,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贾玉茜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