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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 恶意散布虚假事实,法官:立即删除并公开道歉
普法课堂 | 恶意散布虚假事实,法官:立即删除并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2-12-14 12:01:02 打印 字号: | |

要说谣言伤人

现在相比过去要厉害上百上千倍

谣言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

一觉醒来受害者可能就上了“热搜”

成为众矢之的

声誉受损,尽人皆知

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

否则就会自食恶果

近日,津南法院咸水沽法庭

审结一起在网络上恶意散布虚假事实

引发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钱某(化名)原系某石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赵某某(化名)为该公司管理者。2021年11月2日,被告收到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自2022年3月至6月通过微信朋友圈、电话、抖音等形式对原告进行辱骂攻击,诋毁原告的形象,并在天眼查上发表公司没有信誉、欺骗员工的评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信誉和声誉,给原告及其家人和朋友都造成了很大伤害,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庭审

    法庭上,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在微信、抖音、天眼查评论等多种途径威胁原告、诋毁原告的名誉,且有意让同事同行见到上述内容,给原告造成心理伤害,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据。被告辩称,原告曾承诺为被告清偿房贷,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未能兑现自己的承诺是客观事实,被告发布视频均是对上述事实的阐述,是对不遵守承诺的人的道德评价,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及造谣,亦没有传播不实信息,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吴石玉经过详细梳理原被告提供的材料证据,并仔细听取双方法庭上的事实陈辩认为,被告在微信中、抖音上针对原告使用了明显侮辱性的言论,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评论区的可见范围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被告的行为确易引发对原告人格的贬损,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钱某(化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其通过微信、短信以及其他方式发布的损害原告赵某某(化名)名誉的内容;向原告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在其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公开道歉内容,且抖音、微信朋友圈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置顶;同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100 元。

 

    散播谣言有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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