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本来是件高兴事
但是交付的新房哪哪儿都有毛病
高兴事就变成堵心事了
近日,津南法院民一庭法官经过耐心调解
成功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0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4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的期房,约定2019年4月30日前交付新房,开发商按约履行了交付通知义务,但李某查看新房时认为,交付房屋存在室内填充墙(BM连锁切块)顶部未按照图纸及相关图集施工,墙面空鼓、开裂,室内玄关顶棚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李某一直未收房,并将该房地产开发商诉至津南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中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支付因延迟交付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用。李某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交了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诉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维修方案、维修造价、物品损失进行鉴定。
庭审调解
庭审中,开发商抗辩,涉案房屋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及准许交付使用证,符合交付条件,也已经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不存在延期交房,不同意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因双方对抗情绪严重,当庭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庭审后,承办法官汪国平通过电话沟通、背对背调解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双方意见,入情入理地为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近一个月的多轮调解,最终达成了李某主张的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由其自行维修,开发商承担涉案房屋交付至诉讼之日的物业费、取暖费,并赔偿李某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维修费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共计48000元,双方就涉案房屋存在的全部质量问题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
法官有话说
本案通过调解解决,避免了当事人因此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用,也避免了因鉴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涉案房屋一直不能装修入住,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的问题,同时杜绝了判决后开发商拒绝、迟延履行维修义务进入执行程序的诉累,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彻底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