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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还是“赠与”?恋爱须知来了
“借用”还是“赠与”?恋爱须知来了
  发布时间:2022-12-30 09:12:49 打印 字号: | |

春节将至

不管是单身男女

还是热恋中的情侣

都免不了每逢佳节被催婚

恋爱中互送礼物最是平常

可一旦分手

礼物是“借用”还是“赠与”?

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

审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称2021年1月7日,原告自案外人张某某处购买苹果手机(型号12PROMAX256G蓝色)一部,价值9650元,被告于同日给原告转账10000元,原告未收款,后原告将该手机给被告使用。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手表丢失,原告将其苹果手表(型号WATCH3)给被告使用。两人分手后,原告曾要求被告将二物返还,但被告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是原告赠与自己的。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用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成立手机、手表借用合同关系,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

通常来说,情侣间一方在恋爱期间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费用,例如看电影、吃饭、送礼物和旅游等用于生活日常开支的,都属于赠与行为,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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