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继承人之一刘某海在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之后又翻悔,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承认。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兰、刘某琴、刘某海与被告刘某荣系兄弟姐妹关系,刘某进于2016年6月13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未婚,亦无子女,留有房屋、土地补偿款、养老保险等遗产。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显示,刘某进生前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其管理钱财及超出日常生活的事情需要有人照料,对于刘某进生前特殊事务的照料,主要由刘某荣和刘某兰负责,其次是刘某琴和刘某海。在开庭之前,承办法官朱晓辉对刘某海进行询问,其明确表示对刘某进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某小区房产不主张权利,对刘某进的其他存款、拆迁权益补偿等,要求按比例继承。原、被告兄弟姐妹亦知悉认可其放弃继承房产的决定。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荣、原告刘某兰、刘某琴、刘某海均有权继承刘某进的遗产。但在庭审中,刘某海又主张继承房产,其理由为“刘某荣不像话、太贪了、不讲理”。被告刘某荣表示不同意刘某海翻悔。
法官有话说
对于刘某海的翻悔,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呢?
因该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故适用当时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亦有上述规定。可见,法院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翻悔的承认,应系继承人有特定的合理理由,而非任意理由即可随意翻悔。
本案中,对刘某海提出的翻悔理由,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亦不同意其翻悔,故对刘某海放弃继承的翻悔,不予承认。
最后,小法徽提示,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说重新拥有。所以,要是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务必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