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将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
造成自家开门不便
该怎么办呢?
近日
津南法院咸水沽法庭
调解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同住在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两家为邻里,平日关系不错。可岳某私自将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影响到了王某一家的开门出行,原告遂找到小区物业解决此事,物业向岳某一家下达整改通知,岳某拒绝整改,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本案为相邻权纠纷,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从维系两家关系长远出发,选择以调解方式来化解此案。承办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叫至本院,了解到被告就是不习惯内开门所以改为了外开,悉心做被告工作,从两家孩子平日一起玩耍,是共同成长的伙伴;邻里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改门确实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如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最终做通了被告工作,被告已将入户门改回内开,两家关系恢复了往日的和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官有话说
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加以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在他的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如为邻人提供通行、引水、排水等便利。
《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法院在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特别是其中的团结互助原则,强调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相互替对方着想,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反对损人利己。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和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