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小站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劳务合同引起的欠薪纠纷,让我们一起看个究竟。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化名)自2019年起从事快递投送工作,与对方口头约定按件计费,未签订劳务合同,有时快递公司支付劳务费,有时快递公司的分包商支付劳务费,现尚有2021年1月及2月的劳务费未付,刘某(化名)多次向快递公司及分包商主张未果,无奈,刘某(化名)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开庭前,刘某(化名)与快递公司到庭,分包商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快递公司称自己将业务包给分包商,不认可与刘某(化名)有合同关系。因刘某(化名)的证据提交的两份由工友联名签字的工作经历证明,无法体现与哪一方建立劳务关系,亦无法证明欠资数额,小站法庭承办法官周乐乐意识到若缺席审理,依照证据规则,刘某(化名)有败诉风险。
为充分保障刘某(化名)权益,法官主动联系分包商,一番沟通后,分包商认可与刘某(化名)的劳务关系且同意线上调解,法官趁热打铁,立马运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隔空”对快递送件数量、劳务费给付及欠付金额一一核对,得出分包商尚欠21000元。此时,分包商提出因刘某(化名)丢失一件昂贵的快递需要承担2000元罚款,刘某(化名)称丢失快递与自己无关,且分包商之前说这笔损失由分包商承担,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无证据,法官提出双方各退一步,每人承担1000元损失的方案,双方均认可再无异议,最终案件顺利调解解决,刘某(化名)拿到了20000元劳务费。
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法官提示
尽管法律对劳务关系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无强制要求,但法官仍要提示务工人员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要及时保留证据,比如:欠条、劳务费明细、电话录音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为可能遇到的欠薪纠纷提供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