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未成年人文身?违法!
未成年人文身?违法!
  发布时间:2023-03-23 17:27:15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为彰显个性去文身,留下“青春印记”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未来就业产生了巨大影响。未成年人文身仅仅是我的身体我做主的自由选择吗?未成年人文身到底应由谁负责?近日,津南法院八里台法庭审结院内首例涉及未成年人文身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未满15周岁尚在上学的郑某产生了文身的念头,经与被告文身从业者孙某微信联系,在未告知监护人的情况下孙某的文身店在一整条腿上进行了名为“凤凰花腿”的大面积文身,花费文身费 800元。不久,郑父发现郑某文身后极为愤怒,其经实地查看发现文身店无相关执照,属于无证经营;在咨询专业整形机构后得知郑某的文身面积较大治疗过程将比较漫长清洗成本极高,遂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文身费800元,赔偿清洗费700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庭调解

承办法官林鹏志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系长期从事文身的从业人员,但其未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其工作处所位于居民楼内的家中,室内亦未张贴相应的禁入标志及安全提示,文身均为微信联系或熟人介绍,上门亦不查验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根据《民法典》规定,郑某作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文身显然不属于此列,并且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文身店在未核实郑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郑某进行文身,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庭调解,郑某认识到其未成年人身份应当专注于学业,不应当去文身;郑父也承认平时对郑某疏于管教,今后将多加注意孩子的身心健康;孙某认识到无照经营的过错以及管理上的欠缺法官考虑到郑某家庭监护确存缺位、文身清洗行业费用标准等情形,最终孙某一次性赔偿郑某 10000 元并当庭给付。

典型意义

文身是用带墨的针刺入皮肤底层而在皮肤上制造一些图案或者字眼,其对未成年人危害巨大。首先,如果消毒不严格,针尖刺入皮肤后易引发各种感染性疾病,身用的颜料也容易引起体质差的人产生皮炎过敏等症状,给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其次,文身难复原,有文身的未成年人容易被标签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另外文身也会对未成年人的入学及以后的参军、就业造成阻碍。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文身后产生的影响理解不深,为一时冲动文身,此后容易追悔莫及。

本案的审结一方面警醒行业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职业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提高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对文身店这类重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核查各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所用文身颜料及器械来源是否正规等,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家长、学校对未成年孩子多加关心,及时关注孩子的身心变化,了解他们的需求,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津南法院也将结合青新启航”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将本案例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让未成年人充分意识到文身带来的危害,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联起手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氛围,防止青春被“刺痛”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威胁、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