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签发2023年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详情
申请人宋某称,自2004年结婚以来,被申请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近几年此家庭暴力行为更加频繁、暴力程度更加严重,导致申请人身体重创,其中数次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且留下后遗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的种种辱骂、殴打,对申请人的漠不关心,造成申请人精神抑郁、消瘦严重。2023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期间被申请人以线上线下各种途径对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进行侮辱骚扰威胁,导致申请人不得不多次搬家,无法正常生活。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国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2023年1月中旬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申请人回父母家居住。被申请人为劝说申请人回家,于春节期间找到申请人父母家、申请人弟弟家,申请人亲属报警处理。分居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多条短信、微信,侮辱、谩骂、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2023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带亲属前往申请人父母住处说和,与申请人亲属发生肢体冲突。
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及其近亲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事项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申请人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在其亲属工作单位500米范围内以及禁止以邮件、QQ发送不良信息,因并未举证存在该现实威胁情况,不应准许。因此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武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宋某及申请人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及其亲属住处5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的活动;
三、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微信方式侮辱、威胁、谩骂、骚扰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事项。
法官有话说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津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行为,避免家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深入落实诉源治理工作精神,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司法威严与司法温度的有机融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