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直没住进去,我还需要交物业费?
房子我好久没住了,就不用交物业费了吧?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有业主以房子闲置,无人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那么,房屋闲置是否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呢?
案情简介
刘某某2013年8月购买并住入津南区某小区房屋,该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为某物业公司,刘某某入住后一直未支付物业费。
2023年2月28日,某物业公司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物业费。
刘某某辩称,其于几年之前就已不再居住该房屋,其不应该支付物业费。
法官审理
物业与业主应是合作共赢关系,物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向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面向整个小区及业主的公共服务,包括垃圾清运、绿化维护、设备管理、消防巡查等多项内容,并非针对某个业主的专门服务,闲置房屋虽无人居住,但也在持续接受物业的管理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也要承担支出。
因此,本案中刘某某仅以未享受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刘某某需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13年8月至今的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是每个小区业主都关注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房屋闲置拒交物业费
而引发诉讼的不在少数,大部分业主,对物业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
物业
应当积极主动作为,及时了解业主的生活动态,协助业主做好房屋管理登记,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业主
应当将房屋状态及时告知物业,做好交接手续,及时向物业反馈不足之处,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共同维护好小区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