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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提示(二)| 参团旅游过程中因其他游客行为而意外受伤,该如何维权?
五一假期提示(二)| 参团旅游过程中因其他游客行为而意外受伤,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4-27 17:53:25 打印 字号: | |

游客在旅游途中受伤引发的纠纷,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依据旅游合同应负赔偿义务,但如果造成旅游者伤害的直接侵权人并非旅行社,而是旅行社所组团队中的其他游客,那么受害人应该向谁来主张赔偿问题呢? 

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审结一起旅游者维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原告王某及被告孙某某(未成年)、孙某某母亲刘某某等人与中信旅行社达成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案外人大地财保易之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原、被告等人向大地财保投保“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和保险旅游线路内,身后的孙某某摔倒将原告的左腿砸伤,导致其左腿行动受限。次日,原告到当地医院就诊,主要诊断为左膝外伤、压痛、行动受限等。后原告转至天津市天津医院就诊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于2019年9月进行手术。后原告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在旅游过程中摔倒将原告砸伤及原告损失承担问题。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孙某某砸伤的事实,孙某某的母亲刘某某进行否认。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某某在与原告聊天中说“孩子也不是说是成心的对吗”,对此刘某某解释为“孩子说没有砸到别人”,但刘某某对此未提供证据佐证。综合全案情况及对该聊天记录的一般理解,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孙某某砸伤的事实予以确认。孙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实其有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刘某某作为孙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外人旅行社为原告向大地财保投,原告的意外伤害符合理赔条件,因此大地财保作为保险人应在该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与中信旅行社之间系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旅游服务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现原告主张侵权责任,中信旅行社并非侵权主体,故原告主张中信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有话说

原告王某在旅游途中被同团旅游的孙某某摔倒砸伤,该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债务,即王某与中信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之债,以及王某与孙某某之间的侵权之债。中信旅行社违反保障游客生命、健康的合同约定,负有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义务,但是王某并未向中信旅行社主张合同之债,而是向实际侵权人孙某某主张侵权责任,因本案系可选择之债,王某主张侵权之债并无不妥,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如果王某向旅行社主张合同之债,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另,旅行社一般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害意保险等险种,符合保险赔付条件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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