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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的证言:证人在线作证实践检视与优化策略——以“智能化、制度化、隔离实质化”机制构建为核心
作者:高天保  发布时间:2023-06-09 12:42:41 打印 字号: | |

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司法也在科技进步的洪流中不断创新发展,审判方式和内容也不断被融入新的元素。

      在线诉讼便是互联网技术和云审判系统高度发展的产物,而在线作证又是人民法院运用信息化技术开拓的新场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人出庭率较低、司法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更是大大推动了我国在线诉讼的实践应用。但目前来看证人在线作证发展尚不成熟,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俯瞰:在线作证现实运行情况概览

     证人在线作证并非一时的产物,从相关概念的提出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几年的时间,随着时间的不断完善发展,尤其是近一两年在线诉讼的全国推广,在线作证作为一个小的方面也逐渐被人重视,需要从实践角度来观察其制度运行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出路。

(一) 宏观概览:各地在线诉讼规则及在线作证条款聚讼

为全面推广应用在线诉讼,全国各地都开始陆续推出线上诉讼操作指南与规则。本文选取了最高院、三家互联网法院及一家直辖市法院关于证人在线作证规定进行对比,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关于在线诉讼以及在线作证相关的六个规则、规范和通知,通过对比发现,大部分的规定都对证人在线诉讼的场所、方式,不得旁听等方面作出了要求,内容实质上也大同小异。但是,以上所有的规定和要求仅仅是原则上的指引,甚至可以说是既有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线上诉讼背景下的简单重审,并未形成清晰明确的可操性工作指引,也并未对在线作证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予以回应。

(二)微观探索:窥探裁判文书网1104件涉及在线作证案件

本文以“在线作证”“远程作证”“视频作证”等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件检索,以此通过具体案件寻找在线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特点。其中,《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正式施行以来涉及在线作证的案件183件。

1、涉及在线作证案件以民事案件为主。由于案件性质、庭审要求、证据审查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涉及在线作证的案件当中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的比重,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所占比例极小。按照裁判文书网分类统计数据显示,民事案件当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占有较大比重,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其次。

2当事人对在线作证证言提出异议的较少。通过梳理案件,发现当事人对于在线作证提出异议的数量较小,且少量提出异议的理由较为集中:一是认为证人身份难以识别,无法确定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证人,证言采信度低。二是当庭提出证人不符合在线作证条件,不应当允许其通过线上进行作证。三是认为在线远程作证具有不可控性,存在联手窜供或者恐吓胁迫等情形,证人证言不可信。

3、在线诉讼适用的平台多为非法院官方平台。由于在线诉讼从2021年才正式起步,之前多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平台建设、相应规则都不健全,所以存在大量使用非法院官方平台进行在线作证的情形,其中利用微信视频、QQ视频、腾讯会议等视频软件进行在线作证的占有很大比例,存在于一定的信息泄露风险。

4、在线作证的理由多模糊且相对随意。提及申请在线作证理由的裁判文书中,以身在国外,地处外省为理由的占比达百分之八十以上,理由多较为随意,严格来讲多不符合民诉法关于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方式作证的条件,因为除了路途距离是考量因素外,仍需考虑交通便利程度这一因素。另外,自从疫情以来,以疫情防控政策导致无法线下作证的理由居多,但存在疫情政策已经变化仍按照疫情管控无法线下作证申请在线作证的情况。

(三)现实问卷:当事人和法官采用线上作证方式意愿分析

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网文书来看,在文书数量已经突破1亿的情况下,抛开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基数本就不多的情况来看,检索出适用在线作证方式的案件数量较少,适用率不高,基于此,本文随机抽选了T市两家法院的15名法官以及诉讼服务中心20名群众进行了在线作证意愿的调查,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对于群众而言,大部分人不愿进行在线作证的根源并不完全在于线上和线下的形式问题,而是仍抗拒作为证人进行作证,主要是担心牵扯案件当中给自身带来打击报复,担心自身需要投入时间、经济成本。另外一部分不愿意进行在线作证的人与年龄有一定关系,不了解在线作证,且对于电子设备、软件操作存在障碍。对于法官群体而言,不愿意适用在线作证的人数达到调查人数的一半以上,主要原因还是考虑到前期沟通成本、设备网络、庭审流畅性、证人在线作证证言的可采性等问题,可以看出虽然在线诉讼已经广泛推行,但是能够适用在线诉讼且法官愿意在线诉讼的案件并不多,而为数不多的在线诉讼案件中需要证人作证且能够线上作证的更是微乎其微。

二、思忖:证人在线作证的现实风险与困境

相比传统的出庭作证模式,在线作证的模式在改变出庭作证率低、保护证人不受打击报复、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天然性的优势,但模式创新带来“红利”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法理、法规、技术等方面的桎梏和挑战。

(一)法理碰撞:直接言词原则的削弱

正如德国学者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就认为:“利用电子化技术手段实施民事诉讼行为,改变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方式,是对僵化固守的民事诉讼原则的挑战”的观点一样,大多数人认为传统的线下作证,法官在面对面听取证言,判断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过程,该原则要求法官在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其在证明基理上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官只有从庭审中当事人、证人等参与主体的语言、表情、语气、行为得到直接感知,才有可能准确判定案件事实,为正确使用法律提供涵射的前提条件,并增强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的信赖感和满足感。但在线作证场所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现实效果。“面对面”的直接言词原则除了保证基本的对话外,更能让法官通过直接对话观察感受证人作证时的动作、表情,通过这些微表情、微动作进而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采性,通过分析证词前后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判断证词的真伪和被加工程度。而在线作证因限于画面大小、画质质量、硬件设备、网络速度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证人作证时肢体语言无法完全展现,微表情经过音视频传输技术的转换也无法真实还原,这种技术的障碍和空间的隔绝让法官难以通过观察行为举止发挥其积累的经验技巧,压缩了对证人心理判断的空间。

(二)立法短板:在线作证专门规定缺失

证人在线作证在《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均有规定,在第一部分全国各地的在线诉讼规定中也都有提及,但均是宏观指导性的工作指引,在具体问题上,例如:当事人异议权的行使与审查、在线作证程序流程、在线作证违规情况惩戒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缺失,导致全国各地法院无章可循,实际操作过程中千差万别,亟需出台实专门的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和统一。

1、当事人异议权的行使与法院认为有必要线下作证规定模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证人应当线下作证的两种情形,一个是当事人提出异议且理由合理,另一个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线下作证。这两种情形的规定并无问题,但却没有规定具体什么是合理理由,什么属于依职权认为有必要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如何审查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缺乏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异议权可能形成滥用的极端,也易造成诉讼成本增加,更容易导致证人出庭作证意愿降低。

2、在线作证违规行为惩戒需完善。在线作证与线下作证的最显著区别在于现场是否在法院可控范围之内,证人与其证言不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发生言语冲突时有发生,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情绪激动的情况也不占少数,这些情形在线下作证过程中通常发生在法庭中,相对严肃的环境对各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有压制作用,并且一旦发生冲突也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当面制止,但是线上作证不同于线下,相对宽松的环境减少了证人的心理压力,一旦当事人与证人之间发生冲突,法院除了中断诉讼并无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案,对于如何规范证人在线作证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如何对于严重影响庭审的作证行为进行惩戒需要进一步规定。

3、在线作证操作流程需要细化。虽然规定了证人可以线上作证,但是缺乏针对该程序的细化设计,各个环节如何操作尚不明晰,各地法院在证人线上作证过程中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并且由于线上缺乏线下相对庄严的法庭氛围,如何细化线上作证操作流程,通过形式化程序性的流程来弥补线上氛围的缺失,进一步通过程序确保证人如实作证十分重要。

(三)硬件障碍:线上作证客观条件不充分

线上作证效果的完全实现,除了需要配备专门的规范性制度,更依赖于技术、场所、设备等硬件条件的协同,目前硬件条件的发展状况与在线作证的制度构想仍有错位和欠缺,有待进一步加大研发和投入。

1、空间隔绝问题难实现。“隔离证人的做法与圣经一样古老”。证人作证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是第一要义,这就要求证人在空间上隔绝,不得旁听庭审,不得听取其他证人作证,以免存在证言“加工污染”。线下作证由于开庭过程中证人在法庭之外等候,处于法院管控的空间,空间隔绝问题自然不成问题。但在线上、远程背景下,证人的空间隔绝问题在没有充分有效的技术手段、规范周密的惩处措施及固定严格的作证场所情形下,证人很容易被“干扰”,空间隔绝很容易沦为空谈。因为只要在证人远程在线作证过程中没有切断网络信号,就无法排除证人了解庭审过程的可能性,再加之全国各地并没有全面建设配备在线作证场所,实现远程的空间隔绝难以控制。

2、在线作证平台待完善。由于我国在线诉讼处于起步阶段,在线诉讼平台的建设、在线设备的安装在大部分地区都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以天津地区法院为例,进行在线诉讼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通过本院配备的网络法庭(云审系统)进行远程庭审,二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远程庭审,三是通过腾讯会议等其他平台进行远程庭审,不同的在线诉讼平台建设程度不同,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障碍。

3、在线作证效果难保证。在目前固定作证场所没有全面建立的情况下,绝大多数证人在线作证都是通过自身的手机终端进行,这种情况下证人所处地点的网络环境、网络的流畅度、画面的清晰度等方面都难以控制,网络卡顿、背景嘈杂、画面不完整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会存在突然视频中断情况的发生,严重影响庭审的连贯性。本文抽取天津市T、D区两地法院近两年10件涉及在线作证案件。

   4新兴技术研发应用不够成熟。根据案件类型情况的不同,法院可能基于对证人的保护,尤其是刑事案件当中会采取证人屏蔽作证方式。屏蔽作证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特定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不暴露证人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声音等情况下,通过对证人隐名、蒙蔽面部、改变声音等特定的隐蔽手段,使证人接受询问、质证,履行作证义务。这种屏蔽作证的方式可能会引起不同程度的失真。证人证言通过单纯的录像方式储存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而目前电子存证比较好的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但目前各地法院对区块链技术的掌握甚至是了解都较为浅显,如何能够强化司法区块链存证建设,如何将区块链等类似新兴技术与司法活动深度融合,还需探索尚未成熟。

三、矫正:法理角度在线作证正当性充实

司法和技术的互动不是一朝一夕便可为人们所接纳,需要一个磨合适应的过程,直接言词原则作为既有的、成熟的法律原则,与在线作证看似存在一定的偏离,甚至是冲突,是因为在论证在线作证正当性的视角存在偏差,需要予以矫正。

从法理角度看,在线作证制度可以看做是一种程序规则的现实应用,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司法原则,其跟规则是有显著区别的,规则和原则之间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规则主要满足诉讼合法性要求,而原则在于不逾越诉讼合目的性之底线,二者是手段和目的、形式和实质的关系。规则与原则之间并不可能表现为完全的符合,只要让规则无限接近原则,展现出现有条件下追求规则的价值导向,就应当视为其具有正当性,因此,无论是在线诉讼还是在线作证都体现了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尊重和追求,并非颠覆和破坏。

从目的角度看,在线作证的根本目的在于克服证人出庭率低、便于简单案件节约司法成本,并且在线作证是有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要求,并非作为一般性手段适用于所有案件当中。因证人等出庭确实存在困难而导致的直接言词原则之例外,已经是各国的普遍现象,允许证人在不出庭情况下接受证据调查。所以,在线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例外视角下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中的一种方式,是对直接言词原则在特殊性况下局限性的补充,不但没有改变直接言词原则,反而更有利于直接言词原则在个案中的实现。

四、破茧:构建“智能化、制度化、隔离实质化”证人在线作证机制

证人在线作证制度的完善应在现有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以“技术性、规范性、独立性”为导向,着力技术研发投入、规章制度建立、硬件设施配备,从而真正推动证人在线作证走向“智能化、制度化、隔离实质化”,切实减少证人出庭率低的弊病,有效提升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一)坚持技术导向,推动证人在线作证智能化

     1.统一完善全国在线作证平台。由于缺乏统一的要求,各地法院开展在线诉讼的方式五花八门。最高法应当进行统一部署,在现有“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证人在线作证功能,并将该平台作为全国统一的在线服务平台,除各级法院利用配备的网络法庭进行开庭外,其他线上活动均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开展,规范全国在线诉讼活动。同时要进一步对该平台在线作证人脸识别进行升级,确保证人身份准确,溯源可查。简化在线作证、在线诉讼操作流程,便与当事人操作,避免因流程繁琐导致线上作证、诉讼等活动受到影响。

2、强化区块链等技术的研发投入。就全国范围来讲,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司法活动的深度融合仍处在初级阶段,各级法院对于新兴技术的探索不充分、应用也不广泛。证人证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时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案件当中更是重中之重,要强化对于新兴技术的的推广和研发,将在线作证与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确保在线作证的证人证言,尤其是经过技术处理的证人证言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杜绝电子存档不被修改、攻击,着力完善技术安全保障措施,为在线作证、在线诉讼的推广提供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

3、完善与网络法庭配备的线上作证平台。网络法庭配备不足严重影响了在线诉讼的开展,也严重阻碍了在线作证活动,尤其是在疫情期间,网络法庭成为了办案的主战场。目前,网络法庭还不能与“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对接,通常是有单独的平台来支持当事人、证人在线进行诉讼、作证,例如天津地区与各级法院网络法庭相配套的在线诉讼、作证平台为“云审”系统。类似的与网络法庭同步配套的线上平台多为各地方高院自行研发,不同地区有自己不同的系统平台,但大多平台建设都不健全,仍需要不断完善在线作证功能。

4、探索增加在线作证防录屏功能。线下开庭严禁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在线诉讼的一个难题便是无法控制案件当事人通过手机端进行庭审录制,在线过程录音录像可能导致案件信息泄漏,证人隐私曝光,一旦类似情形造成不良后果,形成社会舆论热点事件,便会严重损害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基于此应当在现有在线作证平台,增加防录屏功能,根据目前的技术手段,还无法做到在法院端控制当事人手机端录屏设置,但可以参考目前防录屏提示效果和跑马灯滚动两种方式,减少当事人私自录屏情况的发生概率。

    5、上线虚拟背景展示功能。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了强化在线庭审的严肃性和庄严性,给予证人在线作证同样的威慑力,要求法官在线开展庭审活动,应当在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进行,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疫情情况下,有时候并不能完全保证在在线法庭进行庭审,这时候按照规定就需要进行审批。上先虚拟背景展示功能之后,可以在任何场景下保持法官背景均是在线法庭的展示画面,不再受限于开庭场所的困扰。

(二)坚持规范导向,推动证人在线作证制度化

1、正反结合,明确在线作证适用范围。现有《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各地高院制定的相关规范中,均未对可以进行在线作证的范围进行规定,这就给当事人在线作证异议权滋生了滥用空间,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基于诉讼对立情绪、基于拖延诉讼、基于削弱证人作证意愿等考虑因素,对在线作证请求一律提出异议,要求进行线下作证,由于缺乏具体的在线作证适用范围的条款,则需法院对于异议权进行合理性审查,增加了法院的司法负担。同时,异议权滥用的结果就会造成申请在线作证一方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增加,证人线下作证的费用需要申请一方承担。另外对于证人而言,因无法进行在线作证,考虑到线下作证的时间、金钱、风险成本,大多数也都降低了进行出庭作证的意愿,导致案件审理事实查明困难。因此,可以从正反两个方向对在线作证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细化规定。

(1)正向规定:明确具体范围

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相关在线作证规定,以“列举+兜底”形式明确列举5种情形及1种兜底条款。

(2))反向规制:不得在线作证情形

为了防止虚假和在线作证适用泛化,应从审理程序、证人情况、当事人诉讼表现、客观情况等方面做出6项反向规制。

2、形实结合,确保证人如实作证。为防止证人因缺乏司法约束及在线作证缺乏线下作证庭审庄严感,从而增加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要对在线作证进行一些列的程序性细化,通过程序补强对证人如实作证的压迫感和严肃性。作证开始后,首先要求证人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进行作证,过程中要保持中立的姿势,至少保持上半身完全展现在视频画面上,由法官向其强调如实作证的义务及虚假作证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制作《如实作证承诺书》《证人誓词》等文书,供证人在线作证使用。运用电子签名及时签署作证笔录、及时对作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线庭审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

3、先后分步,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申请在线作证的,应当要求在举证期间内提出申请,从现实需求和适用范围角度,首先由法院进行审查,不符合在线作证条件的,不予准许。符合在线作证条件的,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其有权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需说明详细理由。异议成立的,通知申请在线作证一方当事人,并告知其线下作证。异议不成立的,则告知申请在线作证一方当事人准予在线作证,并向证人送达《在线作证通知书》,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三)坚持独立导向,推动证人在线作证隔离实质化

     1、程序隔离,防止旁听庭审。无论是通过网络法庭还是“人民法院在线平台”进行在线作证,要保证证人进入在线作证页面由法官端控制,只有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发送在线作证链接,证人在能进入线上庭审界面,从而防止证人旁听。

     2、物理隔离,配备在线作证室。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但目前从各地运行情况来看,在线作证室在大部分地区仍没有广泛建立,仍处理理论运行阶段,大部分的在线作证仍是证人自行选择合适地点进行作证。应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各部门联动配合,搭建在线作证室等配套设置和人员。

   (1)多方联动搭建在线作证室。在线作证室的搭建应本着“盘活现有资源,强化联动配合”为原则,单独选择场地对全国各地进行广泛的铺开建设可能会产生较大财政负担,应当考虑在具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机关或者单位改造建立在线作证室。一方面,要强化跨区域法院之间的联合共建,由最高院牵头,要求各地区各级别法院在现有远程网络法庭的基础上升级改造增加在线作证功能,实现跨区域协同在线作证,例如2020 年 4 月,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采取“异地法院配合”模 式,有效破解证人出庭难题。另一方面,要强化与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律师事务所的联动配合,由司法局、政法委、最高法等部门牵头,共同筹划在上述单位建立在线作证室试点,并汇总制定名册下发给相关单位,便于需要在线作证时让证人选择就近地点参与庭审,例如成都中院在市律协和部分具备条件的律所试 点建立“5G 智慧参审室”,当事人可就近利用“5G 智慧参审室” 配备的电子诉讼综合平台处理并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参加 在线庭审等活动。

   (2)配备专职、兼职在线庭审监督联络员。除了建立在线调解室外,也需要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选派专职或兼职监督联络员。该联络员负责沟通在线作证相关工作的沟通安排,负责在线作证设备的调试和维护,负责在线庭审过程中监督证人杜绝旁听等工作。

     3、虚拟隔离,设置线上候审室。考虑到目前在线作证室并未完全建立,在线作证多为证人自行选择的地点,为了保证庭审过程证人的绝对独立,可以尝试设置线上虚拟候审室。线上候审室由法院的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在案件在线开庭后证人作证前,通过微信视频、qq视频等方式与证人保持通过,通过视频方式要求证人展示所处空间是否存在他人、是否存在其他通讯设备等,并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测试所处地点的信号强弱程度,确保在线作证前对庭审过程不知晓,保证在线作证过程流畅、清晰,不存在卡顿等现象。

                       结语

一言以蔽之,技术在发展,司法在进步。证人在线作证是网络技术与司法实践需要相结合的产物,是技术服务司法的直观体现,更是将来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虽然目前在线作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见微知著、日积月累,证人在线作证必将逐渐完善,成为日后证人作证的主流选择。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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