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审判研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策略优化研究——以内外证成的双向塑造为核心
作者:田莹、王翔宇  发布时间:2023-06-09 12:50:24 打印 字号: | |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重要论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具有巩固主流意识形态、提升司法公信力、回应社会关切的积极意义,进一步明确释法说理方向。通过裁判文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清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有助于切实发挥司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当下刑事文书存在融入泛化、保守刻意、自说自话、裁判思维未能同步跟进等问题,结果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的理念落空。因此,如何优化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路径亟待研究完善。

一、困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实证观察

A“融入”B意味着AB的相互融通与相辅相成。将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裁决事项跃然纸上,既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的价值引领,又体现了人民主体原则。在现代法治实现了从大众司法广场化专业司法剧场化的转变后,裁判文书进一步延伸了法律庭审的有声性,向着内涵丰富的音乐剧进一步蜕变。

(一)政策缘起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裁判文书为分析市域治理状况、了解新发展业态、评价制度运行等提供有效数据参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化建设方向,故本文命题正当其时。历经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在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经过自上而下的逐步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层面的贯彻意见不断成熟,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119日印发《指导意见》,并于202131日起施行。该《指导意见》回应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增强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公信力。

(二)直接援引

为检视刑事裁判文书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引入情况,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渠道,文书统计自201511日至2022612日。通过高级检索设定刑事案件类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共检索文书168篇,最后保留103份文书作为分析样本。

1.时间线性上升,尚在起步阶段

以民事文书作为对比,刑事引用率仍有较大差距。虽然2021年是2015年的57倍,但占比总体刑事文书数量仍然微乎其微。而民事文书2021年引入率是2015年的268.8倍,已经迈入万篇行列。但总体而言,刑事文书反映的线性增长与司法政策的价值引导呈正相关,特别在2021年达到峰值,正在起步中。

 

                  1:刑民裁判文书援引时间数量对比

2.裁判地域分散,发展不均衡

     从行政区域看,全国法院已公开的刑事文书直接援引地区共计28个,分散量多、辐射范围广。在直引数量上,除四川、云南、山东、河南位处前列外,其余省份相对均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东部地区刑事文书总体综合引用率处绝对领先优势。                            

    3.审判层级下沉,文书类型集中

从审理层级看,基层法院占绝对优势,中级法院次之。从刑事文书类型来看,判决书占75%,裁定书占22%,少量通知书(均为自诉案件裁决不予受理)亦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不予受理结果的重要论理。无论审理层级还是文书类型,均与当前我国诉讼案件的受理状态吻合,基层法院更贴近矛盾源头,更需通过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公正性与行为的苛罪性,因此在直接援引上更有驱动力与说服力。

    4.罪名分布局限,价值导向固定

    刑法分则依据侵害法益与犯罪行为,规定了十个章节罪名。而当前在已经公开的刑事文书中共涉及五个章节34个罪名,距离全面而广泛地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依然存在较大差距。《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类型中,涉及疫情防控、英烈保护、见义勇为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在检索结果中并未出现,在涉及老年人、父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刑事案件中存在直接引用说理裁判的案例。但总体而言,当前价值导向集中于社会秩序与个人道德层面,国家层面的价值引导案例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5.引入方式粗犷,说理略浮表面

从检索情况看,违法犯罪行为的论理性评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联结较为生硬,通常以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目的性表述一带而过,或者简单加以行为评价,忽略了从社会规范到层面价值的升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存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量刑予以说理的情况。为保证结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103份文书样本中以名称降序分别编号,设定8为间隔,系统共计抽样12份文书来考察直接引入的说理方式与切入角度,详细见表。

(三)间接贯彻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刑事占比少

为落实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先后发布2批共2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但涉及刑事案件的仅为3件,以案例1和案例2为例,共同观察2016年刑事典型案例所倡导的价值导向。

【案例1邱某良诈骗案】2014年,邱某良以办理工作为由前后收取办理经费190,000元。2015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2金某伪证案】在公安机关侦查胡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以证人身份两次作出虚假证言。后在检察人员讯问时推翻先前证言,承认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作伪证。人民法院认为,金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鉴于金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述2个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均从诚实守信角度普及了典型意义,虽然在判决主文中并未直接援引,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亦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证体现。近年来,天津高院、广东高院、海南高院等先后发布了辖区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传播了见义勇为、守望相助等社会理念,旗帜鲜明惩治违法、褒扬正义,意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能动价值。但典型案例总量有限,传播范围有限,未能全面掀起社会学习浪潮。

2.重大案件裁判逻辑存在偏差,结果导向受舆情影响

2015年前后,全国相继出现引发社会热点、质疑一审裁判的法理与情理冲突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可以看到,无论是于欢案、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案,还是复旦大学毒杀同窗案,以上案件涉及的罪名都具有严重法律后果,侵犯的法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但上述案件的二审结果却不太相同。于欢案一审和二审最大的区别是是否关注行为评价,二审认定于欢为正当防卫但限度过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行为过错,最后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案二审认定重点是目的评价,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低,最后改判为缓刑。复旦大学毒杀同窗案的二审判决重点放在行为评价与社会影响上,认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如实供述罪行但不能从轻处罚,结果维持一审死刑判罚。以上案件均经过二审终审,于欢案和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案是对一审结果的纠偏,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结果引导社会行为的体现。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正向舆情能够协助复杂刑事案件朝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结果引导。

(四)一线聚焦

为进一步细化审理刑事案件员额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主观认识与实务操作,本文以问卷调查与电话采访方式随机向东、中、西部三市法院的100名法官了解审判实务。

1.文书撰写思维规定,融入方式无从下手

超过半数法官撰写文书时没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作为必需步骤,而是遵循思维惯例。接近半数法官表示会特别考虑与本案关联,但因缺乏相对准确的表达样式未实际写入。仅有15%的法官在案件裁决时考量社会价值取向,注重法理与情理的融合。

   

2.无强制性规定,存在为引而用

在引入刑事文书的15名法官中,进一步调查其引用的客观原因、引入位置与说理目的,发现除自觉引入的主观因素外,还存在客观影响。比如在办案系统中通过院庭长监督案件或重大舆情案件等标记监督外,将该类案件同时标记应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另外还存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文书的考核评选,考核结果对员额法官职级晋升、评奖评优等绩效考核起到加分作用。当然还有超半数认为《指导意见》仅起到带头引领作用,并无强制性压力。从引入目的看,在文书中作为裁决依据评价或作为入罪评价占有较大比例,真正在释法说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价值指向的占比不足一半,这说明针对犯罪定性和量刑定量的核心说理上还有一段路要走。

二、纠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刑事裁判文书融入不恰原因探究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非一蹴而就。刑事文书的说理性质不同于民事,刑事案件有其自身法定原则与规则,需要从内在的刑事裁判理念与外在的刑事逻辑价值综合溯源。

(一)内驱:传统刑事裁判理念未能同步跟进

刑事裁判理念源于刑事裁判思维,即指刑事案件承办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遵照既定法律逻辑,通过对价值取向思考选择合理论证,进而解释并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思维方式。严格的刑事裁判原则与审慎的刑事裁判规则决定了语言表达,且不能超越法律规则作出价值裁判。

1.刑法禁止类推。当前我国刑法确认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删除了类推适用。这在说理层面直接产生了与民法说理的最大不同,也进一步体现了刑法的严谨性与严肃性。在刑事案件中,入罪与量刑标准都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但在民商事案件中,若无具体依据,可以类推适用。这就会导致刑事案件法官只会专注于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和量刑裁量,即完成判决文书的撰写,这个过程似乎没有直接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阐述空间。

2.机械裁判忽视价值判断。随着中国司法进程的不断前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法院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员额法官经受的专业法律训练与法律素养浑然天成,笃信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方式,忽视了价值层面判断。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评判法律思维与价值判断时所言,整个思维过程只考虑法律问题,拒斥价值判断、目的考量,法律之外的道德合其他善恶问题在所不问。这就导致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能综合考虑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特别对刑事案件而言,裁判结果直接关乎个人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如果机械适用刑法,而不对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社会后果等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易会导致司法结果与社会价值导向大相径庭,既影响司法权威,又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养成。反之,如果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社会层面的价值引导居中裁判,结果极有可能对推动法律的进步与更迭产生重要意义。在此引入许霆案作为机械适用司法到引入价值判断的典型佐证。

     3.裁判语言通俗化倾向超越传统表达。严肃性、严谨性、逻辑性是刑事裁判文书的固有特点,随着文书写作能力的不断成熟,现在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官通过在民事判决主文中引入文言文、诗歌等抒发感情的方式给案件作出一定评价,刑事判决一般以法官寄语方式呈现,旨在教育、引导当事人向上向善。本文问卷调查中也设置了相关问题来检视一线刑事案件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达的真实想法。在被问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影响刑事文书语言表达的权威性与严谨性时,52%的法官认为一些修辞性、情境化用语不合时宜,特别是煽情式话语不适宜在刑事文书中出现。这说明恰当的语言表达引入方式尤为重要。

4.易陷入情理困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道德层面的约束、价值方向的引导,一旦面临法理优先还是情理优先的法律难题,相当一部分法官会回避对这个问题的论理讲述,直接抛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维理念,直接以简单粗暴的三段论逻辑推导出判决结论,因此才会出现于欢案等引发社会舆论热议的刑事案件。

5.个体说理能力差异。强大的论理能力是法官的必需能力之一。通过每一年度不同层级的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可以看到不仅逻辑架构很重要,法官的论证说理能力也不容小觑。但是既不是政治泛化,也不是道德泛化,有的刑事文书为了特别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决依据之前作为目的表述一带而过,如表332号、64号案例。硬性概括的方式虽然形式上也体现融入,但说理不透彻、缺乏与犯罪行为的紧密连接等问题会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效果大打折扣,最后并不能广泛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适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结的内在机理。

(二)外驱: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尚处起步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做法于2021年初发布,距今仅逾1年时间,各类型文书的具体实施细则全国各高级法院也正在逐步制定中。而融入刑事文书的说理程度,与民事、行政等文书类型既有共性,亦有自身的特别之处。

1.舆情倒逼裁判规则回归价值考量。正确处理好舆论与审判的关系已经成为当下司法机关法宣工作的重要议程设置。回顾具有社会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面对情理与法理的两难困境,面对舆论奉行的鸵鸟政策,既要正确认识,又要以官方发布通告的方式予以正面回应,最终用裁判说话,从价值平衡回归裁判规则。无论是文中展示的许霆案、还是于欢案、天津大妈涉枪案,两次裁判结果具有重大差异。一审过度注重法律规则的狭隘适用,反而忽视了规则背后的价值衡量。经过舆情的不断发酵,法官压力亦会倍增。二审或发回重审之后,主审法官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如何更好地融合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上,从而再次将行为本身、主观状态等入罪条件放大到社会影响的全局中考量,以期通过居中裁判能够切实起到引人深思、发人警醒的作用,真正将核心价值与法律适用相互联结。换个角度考虑,即使没有重大刑事案件影响,通过舆情监测软件以20226202100作为时间点,检测24小时内涉及刑事裁判 舆情的关键词,显示自媒体、网站、客户端等渠道涵盖161条有关信息,依然存在敏感占比11.33%。这说明舆论无所不在,只有在刑事审判中变被动为主动,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文书的真正价值。

2.缺乏明确的刑事案由对应。《指导意见》第八条是刑事裁判文书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明确指引。特别强调了刑事诉讼的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在诉讼文书或庭审上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诉辩理由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口头反馈、庭审释明方式予以回应;如果属于六类案件之一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回应。但具体在刑事案件中,哪些案由属于应当在文书中直接说理回应尚没有详细指南,如果单靠法官的自觉意识主动适用,那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之下,适用率恐怕并不高。比如在本文表3中存在2个没有在文书中回应当事人、辩护人意见的情形。如56号案件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二审上诉案件,被害人情绪激烈认为原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判罚不公而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论述中并未在平等、公正角度提及回应,对于可能具有信访苗头的受害人亦不是一种很好的裁决方式。

3.案件甄别机制处于探索阶段。结合本文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15名法官的采访与问询,目前存在法院借助既有案件的识别监督机制,在对重大舆情案件标记监督同时,提示该案的裁判文书应当注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本文同时注意到在今年1月,也出现了专门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识别机制的调查研究,该文认为在审判实务中的案件识别存在诸多不明确,包括识别范围广、识别标准不明、识别要素与识别信息存在不对称等情况。因为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关系大有区别,如果笼统标记缺乏针对性提示,会造成法院在庞杂的法律关系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述的选择性忽视,也有可能陷入论与不论的争鸣。

4.考核激励机制未全面施行。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评选后,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浙江等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布了辖区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也有将典型案例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加分指标之一。在问卷调查中,也有32%的员额法官表示入选典型案例可能与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推优工作挂钩。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此种激励机制可能因缺乏公开的量化评选结果、个人职业发展选择等因素影响,导致考核约束弱化,最终无法回归到激励的本质意图。

三、对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文书释法说理的路径优化

    核心价值的实质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就是要完成司法转译,即将政治话语转译为司法话语。而英国论证学家Stephen Edelston Toulmin提供的图尔敏模式。刚好为上述司法转译过程提供论证思路,即通过内、外证成的双向推理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普遍性价值。

(一)坚持内外证成双向模态强化融入过程

本文在借鉴图尔敏论证模型所需的六大要素(依据、主张、限定、正当理由、支持、例外)基础上,从刑事文书写作思路入手,以刑事裁判结果作为依托,形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双向模态证成模式。

1.内部证成连贯完备

内部证成是在裁判过程中运用较为熟悉的逻辑三段论的论证方法,涉及的是从既定法律论证前提推理出的作为法律命题结论的有效性议题。但非单纯的逻辑推演,需要紧抓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找到具有针对性、普遍性、连贯性适用的刑事法律规则,要求查明的具体案件事实与相应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一一对应,做到证据确凿、充分,禁止存在规则落差。而想要完全实现内部证成的上述状态,就是要在外部证成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成推导、转译、评价,从而避免法官在论证中的前提缺失。

2.外部证成评价转译

外部证成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关键部分,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证思维融入到文书说理的过程。2018年已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修正案》,为外部转译过程提供了根本价值遵循。外部证成要求从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证立入手,需要在二者之间来回流转形成内心确信。

首先需要转译的是案件事实。运用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观点,法院要通过生活事实的还原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证据规则的运用形成裁判事实。生活事实通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获得,案件事实经过庭审公诉人、辩护人的对抗意见、庭审质证程序,完成到案件事实的转化。最后法官裁判时于文书中确认的事实称之为裁判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达到无限接近客观真实的判断,从当事人、公诉人到裁决人,均要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价值标准出发,最后使法官形成对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后果的社会评价,形成完整的事实闭环。

其次需要转译的是法律规范。查明案件事实后寻找到对应法律规范呈现的是法律适用过程。如何在这一过程摒除机械性思维方式、杜绝引起社会公众哗然的判决舆情出现,这就需要引入第二个论证层级。在这个论证过程中,第一阶的价值是法律渊源,第二阶的价值是裁判理由。于刑法案件而言,定罪与量刑均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在解释方法上禁止类推适用,寻找到对应的法律规则则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证立过程。第二阶段体现的是支持第一阶段法律规则成立的来源命题,这需要员额法官对各类型案由的刑事立法原意、刑事法律原则有正确且深入的掌握,在行为定性行为量刑的认定中回归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所属的层面价值,进而补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合理性、正当性。

3.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柔性调和作用

重大刑事案件往往面临价值冲突、法益保护的优先性障碍,比如本文列举的许霆案、于欢案、天津大妈涉枪案,都是典型的法益冲突案例。类似案件不会一次性穷尽,两次审判的量刑结果之所以存在较大差别,关键在于价值冲突下的优先选择问题。一旦跳出规则框架,倾向于考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文明、平等、法治、公正等努力方向,思虑到审判可能会带来的外延意义,那么在刑事裁决时考虑的定罪与量刑因素就不再局限,反而能够打开裁量思路,引起社会广泛共鸣,切实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细化案件识别机制提高融入质量

1.制定刑事案件适用识别清单

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类型针对性制定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案由清单,一方面能够在形式上给出明确适用方向,避免了一些员额法官无所适从的窘况;另一方面在内容上给出明确说理角度,杜绝先前判决书中千篇一律的为引而用的现象。清单要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益保护,形成应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准清单。

2.建立案件识别机制锁定重点刑事案件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已经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探索建立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识别机制。当前各地法院已经运行被监督案件的识别标记功能,将二者结合起来可以实现效能最大化。

一是着手重点监督案件强化识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被监督案件分为立案监督、院庭长标记监督和员额法官自主标记监督。先从被监督案件入手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识别案件的标记,不仅易于操作,更便于统计与推广。在标记监督的类型列表中,新增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释法说理这一类型,并备注刑事案件案由。系统标记完成后,同步纸质版被监督案件情况表入卷封存,表中同时注明该刑事案件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要意义。

二是院庭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于标记的重点监督案件,院庭长要在先前案件监督工作的基础之上,更加关注并指导涉及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利益保护、可能引起社会热议或引起道德评价、法律适用争议、价值判断争议等复杂情况的重大刑事案件,关注裁判文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方式与说理角度,对于涉及到本文表5基准清单的刑事案件,且需要通过专业法官会议或提起审判委员会决议的,应特别注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落实情况。

三是在文书强制校正系统增加识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段落。探索在法院办案系统的文书强制校正功能中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识别,以校正方式甄别文书的引用层次与引用表达,在文书签章之前起到最后的提示作用。

(三)落实考评激励机制补强适用积极性

在法院质效考核制度中应完善并建立有效且落地的考核激励机制。一是在各地高级法院的年度质效评定中提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加分权重,在刑事类型下具体考核指标项下提高刑事文书的说理适用率、不同层级媒体转载引用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占比率。二是在各级法院内部形成科学激励政策,在优秀刑事裁判文书评选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引入率的加分权重,并将评选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升提拔的重要因素,进而形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的内生动力。

 

结语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一个不断进步、不断更迭的过程,它使得文书不再冰冷、不再机械,它为刑事司法构建了色彩、温度、有声的价值结构。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要增强自觉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的裁判意识与说理方式,充分发挥主流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刑事裁判文书的中国样本。


 
责任编辑:审管办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