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人们的网购需求增大,很多小区周围都设立了快递网点,甚至有些快递网点开到了居民楼里。按理说家楼下开设快递网点是一件便民利民的好事,但居民楼的业主们却对此有所不满。快递网点开到居民楼内,是便利还是隐患,居民应否支持?近日,津南法院咸水沽法庭近期审结一例涉及小区快递点开放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刘某等三位原告与被告闫某为同一栋楼的业主,闫某将其所有的一楼房屋租赁给李某用于经营菜鸟驿站。在菜鸟驿站经营过程中,因每天收发大量快递,人流量大,三原告认为李某的经营行为使得单元楼火灾、盗窃风险增加,故诉至法院要求闫某、李某立即停止在涉案房屋的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案件审理过程中,闫某与李某解除了租赁合同,李某搬离了涉案房屋。
法官审理
承办法官冯文生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对于闫某将其民用住宅租赁给李某经营菜鸟驿站的行为,三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示反对,三原告有权主张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但鉴于被告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搬离了涉案房屋,对原告的妨害已经排除,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坚持由法院判决,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法官提醒
业主负有维护住宅建筑物现状的义务,包括不得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