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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在津城 | 买卖合同签字“音同字不同”,十多年没要回来的货款,法官给调解了!
“枫桥经验”在津城 | 买卖合同签字“音同字不同”,十多年没要回来的货款,法官给调解了!
  发布时间:2023-08-23 14:48:52 打印 字号: | |

买卖合同纠纷是案件占比最大的合同纠纷案件之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天经地义。但是,买方在签订对账单时签署了与自己名字音同字不同的非本人姓名,且该买受人又联系不到时,卖方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妥善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因承建项目的需要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商品混凝土。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189,455元款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本案虽然案情较为简单,原告提供了被告签名的对账单,但是承办法官李青青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姓名与对账单上的签名音同字不同,且连笔严重,虽然原告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姓名和身份证号,但是无法联系到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表明案涉对账单即为被告签署,因此只有找到被告本人,案件审理才能顺利进行,原告权益才有可能得到维护。

本案通过电子、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未送达成功,承办法官通过手机号搜索添加被告微信终与被告取得联系,完成案件送达,并做通被告工作出庭应诉。

现场调解

考虑本案证据不够充分,被告欠款时间较长,如被告“不认账”,难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因此,承办法官将工作重点首先放在了做被告的调解工作上。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货款利息较高,于是承办法官在分析利弊后说服原告减免利息,并以此推动被告的调解意愿。被告起初并不认可对账单系其所签,原告立即拿出当时被告签订合同时的录音录像,在证据面前,又经过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后,被告最终认可对账单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表示资金紧张,暂时无法给付。

承办法官考虑如果本案判决结案效果并不好,又进行原告方调解工作,说服原告给对方宽限期,原告同意被告分期给付在承办法官多轮调解下,被告认可欠付原告货款,并同意调解解决。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同时约定了违约利息,本案妥善调解解决

法官有话说

买卖合同虽然系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其证据的形成与搜集难度相对较小,但是在与对方进行业务往来时对签名盖章进行查证属实尤为必要,切莫看到对方签名或盖章后即认为已留下十足证据,对相对方人员及公司身份信息仍要核实,谨防出现本案中当事人签名“音同字不同”等情况的发生。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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