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行业作为城市经济发展产物,动辄数万人参加,既是城市经济能力的重要体现,又是对会展统筹与服务能力的综合考验。当参展者在参加展会过程中发生意外,究竟谁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裁判处理一起涉会展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金女士前往会展中心参加“2021中国(天津)国际汽车展览会”活动。金女士在展会现场正常行走,在靠近餐饮区附近的活动场地,突然被地面凸起障碍绊倒,造成身体受伤。后经诊断为股骨干骨折(右),其住院进行了治疗,且出院后至今无法正常参加工作,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金女士认为会展中心在人员流动频繁无序的区域并未就地面障碍情况做出任何警示标识,且在其受伤后没有采取积极辅助救助等行为,作为公共活动的主办方和管理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
【答辩交锋】
会展中心辩称餐饮区域由天津某展览公司负责管理,故会展中心非责任主体;且金女士腿部系再次骨折,参展时刚取出腿部内固定物不久、腿部并未完全恢复。天津某展览公司辩称,首展开展前公司委托第三方进场进行永久性就餐区域建设装修,非临时搭建,金女士所称的凸起物系位于就餐区域瓷砖和木地板之间的包口,高度不超过2厘米,此前并未出现此类事故;且入场证载明的持证人非金女士,其进入展馆不具有合法性。
【案件审理】
关于二被告责任主体问题,天津某展览公司负责就餐区域的招商和管理工作,且将金女士绊倒的凸起物系天津某展览公司委托第三方建设,其系就餐区域的实际管理者,有义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天津某展览公司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会展中心不是展会的实际管理者,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关于金女士是否系合法进入会场问题,金女士称其系随朋友(该朋友持有乘用车展商证)进入展会,被告方认为金女士进入会场不具有合法性,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认定金女士系合法进入会场。
关于天津某展览公司担责比例问题,天津某展览公司未在事发地点明显处张贴凸起物提示标识以便提醒参观者注意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场照片显示连接瓷砖和木地板的凸起物比较明显,金女士作为成年人尤其作为一名术后患者,其在参观车展时更应尽到超过一般参观者的注意义务,故认定金女士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亦应自负部分责任。
最终,综合考量金女士的过失和天津某展览公司的过错,法院判决天津某展览公司对金女士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付责任,即赔付原告161142.46元。判决送达后,被告已按判决确认的原告损失金额赔付完毕。
【以案释法】
本案是在大型展会中参展者摔伤后如何确认侵权主体、划分责任承担比例的典型案件,对引导管理服务者提高意识、防范风险具有积极作用。展会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于传统侵权案件,呈现出侵权主体多变、法律关系复杂、证据固定困难等特征。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案涉侵权行为地符合开放性、常设性、参与主体不特定等公共场所特征,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