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天津市各级人民检察院部分公诉人及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30余人旁听庭审。
2022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津南区八里台东路与阁榭道交口处,用压力钳将路旁连接交通信号灯控制机柜上的电线剪断,用电动三轮车将该交通信号灯控制机柜窃走并运至碧桂园风情商业街一空房内存放。次日,甘某某将盗窃的交通信号灯控制机柜混同本人的其他杂物,变卖于八里台镇建鑫城内的废品收购站,获利人民币24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维特瑞牌机柜式16相位交通信号一体机价值人民币5490元。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因被告人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认可,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保障被告人甘某某的诉讼权利,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委托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甘某某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庭审中,公诉机关、辩护人、合议庭依次向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调查案件事实,公诉机关采用多媒体方式向法庭展示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观点意见,合议庭亦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针对此案,合议庭将依法进行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