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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看法院 | 人民法院报:可以阻止邻居出租住宅用于经营吗?
媒体看法院 | 人民法院报:可以阻止邻居出租住宅用于经营吗?
  发布时间:2023-10-13 16:41: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人民法院报微信视频号、新浪微博报道了津南法院《居民楼设快递点妨害到业主权益了吗?》新闻和采访视频,让我们从案件出发,一起探寻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法律知识点~~

一、基本案情:

三原告与被告之一闫某同系某小区43号楼1门的业主。被告闫某将其所有的一楼出租给被告李某,由李某经营“菜鸟驿站”。 在菜鸟驿站经营过程中,因每天收发大量快递,人流量大,三原告认为会产生诸多安全隐患及疫情风险。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该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遂产生本案纠纷。

二、庭审双方各自的观点

原告认为,在涉案房屋处经营菜鸟驿站,每天收发大量快递,人流量极大。被告擅自更改房屋用途,严重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众多安全隐患。例如,来往人员过多,增加了单元楼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防火防盗压力大,隐患多。尤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菜鸟驿站”的经营给本栋楼的疫情防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该房屋的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二被告当庭表示,经过二被告协商,同意恢复成住宅,希望给合理的恢复时间,因为有很多东西需要搬离,希望给2个月的期限。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业主能否将自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2、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是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四、法院如何判决依据是什么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被告闫某将其所有的民用住宅租赁给被告李某用于经营菜鸟驿站,三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示反对,并有权利主张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已经搬离了涉案房屋,选择其他地点经营菜鸟驿站,对三原告的妨害已经排除,三原告据以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了改变,经本院释明,三原告仍坚持由法院依法判决。因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改变,妨害的事实已经不存在,故依法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案件受理费判令由二被告负担。

五、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另依据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温馨提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经营中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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