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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得好不如报的好?谨慎报考!
考得好不如报的好?谨慎报考!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2: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发展迅速,对于促进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起到积极作用。其中很多教育培训是以通过某种考试为目的,不同种类考试有相关的报名条件,而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销售人员在销售课程过程中,可能存在引导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购买培训课程,导致购买课程人员最终不能参加考试,进而消费者与教育机构之间出现纠纷。

【案例简介】张某某与天津某培训机构于2023年4月14日通过网络签订了《执业药师考试培训协议》,约定张某某向该机构支付培训费4980元,该机构为张某某提供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网络在线学习辅导服务。张某某参加课程学习后,因学历未达到参加考试资格,未能参加考试。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执业药师考试培训协议》,并要求该机构赔偿其缴纳的培训费4980元。张某某陈述在该协议签订前,其向该机构负责招生的老师明确陈述了自己是初中毕业,担心不满足报名的条件,该机构招生的老师告知张某某通过他们公司可以进行报考,并承诺张某某可以在当地进行报名考试。

【案件处理】

为定分止争、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朱永朋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模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有针对性向原告释明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包过,且合同中写明“因乙方因自身报考条件或其他原因未成功报名参加考试甲方不承担任何退款义务”,而产生的诉讼风险,同时从诉讼成本的角度向其释明调解对其有利方面,向被告释明其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及应遵守的行业规范,并释明其工作人员如在销售过程中引导消费者在没有报名资格的情况下购买课程产生的诉讼风险。在承办法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机构当庭向张某某退还培训费2000元。

【法官说法】

教育培训机构和消费者签订的成人教育培训合同,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对照考试报名条件自查是否有报名资格。教育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对于由机构负责报名承诺保过或者受众小、专业性很强的考试,消费者是否符合报名条件,教育机构也应该予以审查并告知,不能明知消费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却告知可以报考,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

消费者签订以通过某种考试为目的的教育培训合同时务必谨慎,将考试报名条件等重要信息先自行核实,对其承诺的“挂靠”、“代考”、“推荐工作”、“保过”等内容不要轻信,如有必要,将电话或网络形式沟通内容写入培训合同中,签订合同后再付款,要注意及时保存并固定相关协议、凭证等证据。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消费者说明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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