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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生钱?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不可取
钱生钱?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3-10-26 18:07:05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亲朋好友有急事、有困难借钱可以理解,但有的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挪”钱进行转贷,该行为既破坏金融监管秩序,也存在借款合同无效、产生的高息难以得到支持的风险。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通过贷款取得资金出借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刘某以资金紧张需周转为由多次向梁某借款。梁某自认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其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转账共计189700元。后刘某偿还梁某36370元,尚欠153330元。梁某呈讼,要求刘某返还欠款153330元及金融机构贷款利息38079.78元,共计191409.78元,并要求以191409.78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梁某与刘某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并且有交付款项的行为,梁某自认出借的资金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并提供其贷款的相应材料。梁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根据我国法律,梁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虽无效,但刘某因借款合同取得的资金153330元应当予以返还。

庭审中,梁某主张系刘某要求其从网上贷款后向刘某出借,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刘某亦不认可梁某陈述。故法院难以认定系刘某要求梁某从网上贷款,因此对梁某主张产生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38079.78元不予支持。

梁某主张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刘某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未返还款项15333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梁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总体来看,套取金融机构转贷都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上述案件中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时间越长,产生的利息越多,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款项,出借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由此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进一步来说,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套取金融机构的转贷行为违反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行为,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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