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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抵押物引纠纷 法官倾情调解化矛盾
擅自变卖抵押物引纠纷 法官倾情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3-11-03 17:08: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咸水沽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经法官释法,矛盾双方从一触即发到握手言和。

案件起因

原告刘某在案外人于某某处存储一套潜水打桩设备,后因刘某有资金需求,2021年12月,经于某某介绍,原告刘某向被告翟某某借款35000元,并用一整套潜水打桩机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如果借款到期未还,此潜水打桩机由翟某某所用,于某某和郝某某为担保人。后刘某到期未还款,翟某某从于某某处将设备拉走并支付运费,同时向于某某支付原告刘某欠付的设备存储费。2023年7月,刘某向法院起诉翟某某,要求其赔偿设备损失250000元。

审理经过

庭审中,翟某某找来证人于某某、郝某某,证明刘某承诺到期不还钱设备归其所有,称设备已经处置卖与他人,且认为刘某主张的设备价值过高。诉讼过程中,刘某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设备的价值进行鉴定,在鉴定申请中列明设备的诸多配件。后在承办法官吴石玉的组织下,双方前往翟某某所称存储设备处勘查。因距离刘某抵押设备已经过去近两年,现场设备体积较大、破烂不堪,且已无刘某所称的大量配件。而翟某某称其从于某某处拉来就是这些东西,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案件调解

本案对于原始设备究竟包括哪些部分、哪些配件认定存在难度。双方之间还涉及民间借贷以及翟某某垫付设备存储费用等问题。

翟某某认为其将钱款出借尚未得到偿还,设备较为破烂无法出租,其支付了设备的搬运及存储费用,损失较大,其在本次事件中是受害方,在调解时抵触情绪很大。后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翟某某明白其擅自出售设备实为不妥,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违法,应当通过民间借贷诉讼,实现抵押权。刘某亦意识到自己未能履行承诺,未按期偿还借款也存在过错。

在评估设备价值存在现实难度的情况下,法庭组织双方就全部纠纷一并解决,双方达成协议:按照翟某某自认的卖出价格56000元作为基数,扣除翟某某替刘某向于某某支付的存储设备费用,扣除翟某某取走设备时的运输费用及之后又支出的存储费用,同时扣除刘某欠付翟某某的借款后,翟某某赔偿原告刘某设备损失14500元;刘某就案涉设备不再向翟某某主张任何权利;翟某某不再向刘某主张归还借款。翟某某当庭向刘某支付14500元。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以后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遵守法律规定。

本案的顺利解决,得益于法官在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没有贸然启动鉴定程序,而是亲自带领当事人前往设备存储处进行勘察,并结合案件情况,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从高效化解矛盾、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同当事人分析利害。在经过多轮调解后,法庭给出的调解方案最大化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仅化解了本次案件,同时也防止了一案结多案生,使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案件化解“去存量”,服判息诉“去增量”。

法官提醒

实践中,债权人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约定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时,可以控制甚至处置抵押物。在类似案件中,往往还伴随着在控制、处置抵押物过程中双方矛盾的升级,易造成双方财产、人身权益的双重损害,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此提醒各位抵押权人,要合法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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