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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顺风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该找谁来赔偿呢?
搭乘“顺风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该找谁来赔偿呢?
  发布时间:2023-11-06 15:50:24 打印 字号: | |

除了日常通勤打快车

有时面对长途

大家会选择搭乘顺风车

这种更节省成本的出行方式

但是遇上了交通事故

顺风车乘客应该如何维权呢?

来看看津南法院立案庭审理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刘某某通过“嘀嗒出行”平台预约并乘坐被告袁某某驾驶的顺风车从天津市津南区前往邯郸某地,夜晚21时54分顺风车行驶至荣乌高速上时,因被告袁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窦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左后部,导致刘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袁某某负主要责任,窦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及头颈部挫伤。后刘某某将顺风车驾驶司机袁某某、“嘀嗒出行”平台运营畅行公司、畅行公司为顺风车投保平安财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和鉴定费。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核实了刘某某事故发生经过、交管部门责任认定情况和其就医情况。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某面部损伤符合十级伤残,误工期45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30日。另查明,畅行公司在平安财险处投保嘀嗒出行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承保内容为通过嘀嗒出行软件预约的顺风车出行过程中(包括市内顺风车、城际顺风车),驾驶员或乘客在驾驶、搭乘顺风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驾驶员或乘客的意外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身故、残疾、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限额:城际顺风车单次跨城拼车(一张订单)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8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85万元、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60万元。

畅行公司辩称,本案系顺风车合乘出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畅行公司运营的“嘀嗒顺风车”平台在本案中的地位是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仅起到居间作用,非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案涉订单价格为218.6元,驾驶员收入203.6元,嘀嗒平台仅收取15元服务费。畅行公司并非承运人,仅收取了较低的服务费用,有别于网约车的抽佣模式。合乘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合乘行为当事人承担。

平安财险辩称,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保险除外责任为应当由其他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的损失及费用。因本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投保人畅行公司并非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仅是提供居间服务的信息平台,运输合同的合同方为刘某某和袁某某,所以本案中畅行公司及我司并非适格被告。

法院判决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刘某某与袁某某、畅行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该意见将经营性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予以区分,将顺风车定性为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案中,畅行公司运营“嘀嗒顺风车”平台,为合乘双方提供在线合乘信息撮合服务,收取较低费用,畅行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畅行公司不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刘某某发布出行信息,提出要约,袁某某在线接受要约,并驾驶自己车辆承载刘某某,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成立合同关系。合乘行为系城市居民间的互助行为,该车辆亦不是运营车辆,刘某某与袁某某实则是非典型双务法律合同关系。综上所述,刘某某主张与袁某某、畅行公司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刘某某与袁某某之间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袁某某承载刘某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刘某某合理合法的损失。畅行公司在平安财险处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本案情形符合保险赔偿条件,且未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故刘某某的损失应首先由平安财险进行赔偿。

刘某某基于合同之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民法典》颁行后,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刘某某因此事故面部留有疤痕,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对其容貌造成了永久性影响。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刘某某受到的损害后果严重、精神痛苦且损害具有持续性,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平安财险赔偿刘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46522.75元,因刘某某的损失由平安财险全部赔偿,被告袁某某、畅行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活动中乘客、车主、网络服务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搭乘“顺风车”是公众日常出行的方式之一,在搭乘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如何选择主张赔偿的相对方、法律关系至关重要,选择侵权之诉亦或选择违约之诉,均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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