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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子债父偿”?债务保证责任和无权代理追认,你了解多少?
真有“子债父偿”?债务保证责任和无权代理追认,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3-11-08 18:24:42 打印 字号: | |

父母爱子女为之计深远,那么“子债父偿”的背后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呢?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妥善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权利人在调解当天收到调解书规定的款项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同窗。2021年5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找到陈某借款。陈某自有资金不足,故李某委托陈某在微信、支付宝、美团、京东金融等APP进行借款,并约定每月按照APP本息金额偿还资金给陈某。

2021年5月至6月,陈某通过上述APP共计借款155000元,并将15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李某。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按月还款,陈某继续使用APP借款以填补欠款。

2022年10月,由于借款受限,陈某自行垫付18420.67元,李某知晓并承诺归还。

2023年1月23日,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至2023年7月,借款本金155000元,最后还款金额以各借款APP载明的应还款金额为准。李某在上述借条担保人签章处签署其父母李某1、辛某的名字。

后李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上述借款,故陈某呈讼,主张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截至2023年9月产生的金融借款利息73277.13元,计228277.13元,以及陈某在借条外垫付的18420.67元,并要求李某1、辛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王洪飞确定开庭时间,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李某因个人原因现无法出庭且无力偿还债务,被告辛某了解情况后,表达出调解意愿。经法庭调查,查明双方转账往来及陈某已还清其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给李某的资金,该笔资金产生金融借款利息74676.5元,同时核实出李某存在若干笔还款,合计2万余元。

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辛某同意向陈某支付 155000 元,陈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了结,陈某不再向李某主张任何借款权利。辛某在调解协议作出的当天及时履行,案结事了。

以案释法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系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无权代理的追认

本案中,李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署李某1、辛某名字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李某1、辛某事后追认该代为签字的行为,其二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辛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故,辛某以此承担债务。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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