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码一响,致富当场”。在不法分子以免费提供出入境服务、免费提供往返机票、免费食宿、免费旅游等方式的诱惑下,赌瘾深重之人不惜以偷越国(边)境的方式,翻山越岭、跋山涉水,只为“一把翻身,一夜暴富”。近日,津南法院刑庭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
案情介绍:自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储某、高某、李某为前往缅甸赌博,多次乘坐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由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出发,途径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西双版纳景洪机场,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口岸附近,由境外人员安排车辆拉载上述人员绕过边防检查站偷越国境至缅甸境内,后按照原路线偷越国境回国。
经相关部门信息监测,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储某、高某、李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储某、高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储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我国幅员辽阔、国境线长,非法偷越国(边)境严重侵犯了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心怀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提醒大家,境外“淘金”不可轻信,要时刻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落入陷阱,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普法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情节严重”是指: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