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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引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房屋装修引纠纷,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3-11-13 16:43:10 打印 字号: | |

装修房子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件大事,业主会遇到对装修成果不满意的情况,装修公司也会遇到装修款难结算的问题。津南法院双港法庭调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约定由原告装修公司对被告办公室进行装修,原告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而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进行施工后,未按约定时间完工,且施工多处存在质量问题。

二、法官调解

虽然该案件涉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且被告提出了反诉,案情较为复杂,但是承办法官谢荣刚认为双方争议的价款数目其实并不大,如果采用鉴定方式鉴定双方的实际损失,不仅费用高昂,且也难以细致的鉴定出具体损失,这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故承办法官出于为双方利益的考量,秉着能调解则调解的原则,向双方告知调解的利处,引导双方同意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理,成功劝解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当庭支付被告装修维修损失等费用,并放弃主张24,000元装修款。双方就本案涉及的房屋装修事宜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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