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是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以增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必修课。体育锻炼往往伴随着幅度较大的动作,存在受伤的风险。如果学生在体育锻炼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承担呢?近日,咸水沽法庭审结一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原系在被告天津市某中学就读的学生。2021年9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在被告处上体育课进行足球盘带练习时摔伤。事发后,当节课的授课教师赵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原告李某某送至天津某医院,后原告转至天津某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胫腓骨下端骨折(右)。原告已申请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并获得医疗费赔付32584.38元。经鉴定李某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现原告认为由于当时上体育课时正在下雨,地面湿滑,因被告监管不力及场地严重破损,导致原告摔倒。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天津市某中学赔偿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李长猛认为,原告受伤时(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认为其滑倒受伤系由于因下雨及场地湿滑、破损导致,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本案被告处的教师赵某某按照教学规范在课前带领学生进行了热身活动,在原告受伤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垫付医疗费用对原告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后又协助原告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被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原告认可自己盘球时踩到球摔倒,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后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对于在校学生的保护,一方面要强调对未成年学生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学生在学校受伤产生纠纷的,需根据过错原则对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对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这就提示学校在校园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建立完善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
同时也建议学生家长在孩子在校受伤后,要理性对待,合理表达诉求,避免不顾缘由的向学校问责,避免导致学校和老师在教学活动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影响教学活动的开展。长远来看,有助于青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