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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了”,这起涉酒驾行政案件原告当庭认罚
“不诉了”,这起涉酒驾行政案件原告当庭认罚
  发布时间:2023-11-24 16:35: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受理一起涉酒后驾车行政处罚案件,经过庭前释法明理,原告张某表示认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自愿撤回起诉。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民警在津南区某小区门前执勤时,对驾驶货车的张某进行拦检,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张某属于饮酒状态,张某对酒精含量检测数值当场表示无异议。公安津南分局交警支队查明张某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在履行行政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对张某处以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张某对公安津南分局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不认可,故诉请撤销。

法院调查

承办法官经查阅双方意见和证据后,发现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原告提出的主张缺乏依据,故传原告到庭,向其出示被告的证据,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对法官说道:“我也知道酒后驾车不对,但是我喝得不多,是不是罚得太重了。”得知其异议所在,法官对其作出解释:“法律对于酒精含量标准以及酒后驾车的法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执法,违法则要承担相应后果。”原告表示清楚自己行为错误,将慎重考虑本案诉讼问题。

开庭审理

开庭当日,公安津南分局交警支队周副支队长作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庭前准备过程中,被告主动询问原告对执法行为有何异议,表示可以进行答疑和解释。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告提出了关于酒精含量检测数值、其所驾驶车辆的使用性质、处罚依据等问题,被告代理人拿出执法工具书,逐条向原告释明。审判长亦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等方面进行讲解。原告当庭表示:“不诉了,我认可行政处罚。”几经释法,该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原告亦通过本案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法官提醒

因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悲剧屡屡发生,因酒后驾车引起的诉讼案件也屡见不鲜。一杯酒可能使几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生命不可重来,健康亦是无价,莫要等到事故发生才追悔莫及。法官提醒广大司机,驾驶车辆要严格遵守法纪,不要心存侥幸,以“喝得不多、距离家门口很近”等理由对抗执法,均不能获得支持。酒后勿行车,违法有成本,请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切记文明驾驶,安全第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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